走向理论化的刑事证据审查
发布时间:2022-07-1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本书不仅立足理论,强调吸收两大法系的合理之处,而且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对于刑事证据审查,提出分解验证、双向对比、综合分析逻辑递进的三步法则,主张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的“二分法”,构建起“以客观真实作为一种应然追求,以法律真实作为现实底线”的二元主义证明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可行、高效的证据审查方法。
近年来,在我国刑法学领域,刑法解释学得到了长足发展,甚至某种程度上形成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的基本立场之争。但是,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刑事诉讼法解释学发展还较为落后。李勇检察官的新著《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一书,不仅立足理论,强调吸收两大法系的合理之处,而且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对于刑事证据审查,提出分解验证、双向对比、综合分析逻辑递进的三步法则,主张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的“二分法”,构建起“以客观真实作为一种应然追求,以法律真实作为现实底线”的二元主义证明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可行、高效的证据审查方法。
对瑕疵证据应当进行实质判断
该书提出,分解验证“作为‘三步法则’中的第一步,解决的是证据能力问题”。在司法办案中,司法人员审查证据时首先要解决的是证据资格问题,而证据资格就是证据能力。在审查证据能力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定案资格。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有可能是瑕疵证据,有可能是非法证据。对于瑕疵证据,经合理解释或补正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于以刑讯逼供、暴力或者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是,对于书证、物证存在瑕疵的,不必然要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此即涉及认定标准问题,也就是说,在何种情形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书证与物证应当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此,该书提出了“先形式、后实质二步式审查法”,即对是否违法取证先进行形式判断,再通过实质判断确定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实质判断应遵循四项规则:人权规则、痛苦规则、真实性规则、自愿性规则。只有实质上违反了该四项规则,才可以认定为非法证据。
因此,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坚守“疑罪从无”原则的基础上,对于瑕疵证据,要敢于面对辩护方的质疑,从实质解释出发,判断该瑕疵证据是否违反了上述规则,对于实质上确实属于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否则,应予以补正后继续使用。
在双向对比中解决证明力问题
该书以较大篇幅论述了证据能力问题,只有证据能力适格,才能进一步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这是双向对比环节要解决的问题。对比即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进行纵向、横向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所印证的内容是否一致,以解决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从历史角度来看,证明模式先后经历了神示证明模式、法定证明模式、自由心证证明模式三个阶段。自由心证证明模式是现代刑事诉讼所普遍采用的模式,其根本观点是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由司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自由地依法作出判断。我国的证明模式其实也是自由心证模式,但与严格意义上的自由心证模式有所不同,差异在于我国更加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更加注重证据的内在一致性,有学者将其总结为印证证明模式。印证证明模式强调孤证不能定罪,强调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但是,证据之间如何达到相互印证,以及证据之间是否是真正的相互印证,需要进行实质判断。证据能力审查是前提,只有证据能力经审查适格,才能够进入双向对比阶段,进行证明力的判断。在证明力判断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重视客观证据审查。公诉人在审查证据材料时,不应轻信任何一方的言词陈述,更不能“重言词证据轻客观证据”,要先从客观证据出发进行审查,深入案件事实中,分析言词陈述是否合理。要坚持亲历性原则,对于证言存在矛盾的地方,需要当面复核,以防止印证形式化。
二是对供证完全一致的情况要格外慎重。供证完全一致是言词证据的理想状态。但是,不同的人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不可能完全一致,如果供证之间陈述完全一致,甚至细节方面、笔录上的错字、笔迹涂改等均完全相同,则需要慎重对待。尤其是对于被采取非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其口供与其他证人证言完全一致时,应警惕是否存在串供的可能性。
三是切勿出现“印证”的绝对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绝不是任何地方都不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而是指事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必须达到相互印证的状态,且不能出现逻辑上的矛盾,对于非主要情节的冲突与矛盾,在合理范围内是允许的,也是客观存在的。
综合分析中二元主义证明标准的运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均规定为“证据确实、充分”。学界一直有关于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争论,进而形成了“法律真实说”和“客观真实说”两大学说。对此,作者提出“客观真实作为一种应然追求,法律真实作为现实底线,既是司法实践真相的呈现,也是一种务实的学术立场”,此即二元主义证明标准。办案人应穷尽手段去发现事实真相,穷尽可能去收集证据,尽最大限度接近客观真实。当能收集的证据已经全部收集到位,能采用的手段已经全部使用完毕,仍然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即法律真实也没有实现,则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事实上,二元主义证明标准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从公诉人角度而言,审查案件时,首先要充分理解刑法法条、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各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然后,要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努力寻找客观真实,发现客观真相。在分解验证、双向对比阶段,需要对瑕疵证据予以补正,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证明力较弱的证据进行补强。最后,应当坚守法律真实底线,穷尽现有条件进行查证后,根据“现有”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对无法达到法律真实底线的,应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予认定。
在犯罪轻刑化趋势的大背景下,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深入适用情况下,对于轻微犯罪案件和重罪案件的证据标准是否可以有所不同,学界仍有较大争议。受限于我国的现实情况,目前仍不宜对证明标准有所降低,然而,如果所有案件的证据标准毫无差异,那么案件繁简分流实效将大打折扣。对此,作者提出以证据标准的差异化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即对于案件事实清楚简单,且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均适格,又符合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对案件的证据标准适当放宽。证据标准的放宽不代表证据之间应相互印证的状态可以放宽,而是指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根据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例如,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故意伤害案中,即使没有监控视频和目击证人,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能够相印证,也可以予以认定。当然,在放宽证据标准之前,仍应当严格进行分解验证和双向对比,即严格审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很喜欢本书自序中的那段话:“对于证据问题,我们应该始终保持战战兢兢、诚惶诚恐的心理,始终坚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这是一本理论性和实践性均很强的著作,书中充满的是人道主义情怀和对法律底线的坚守。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12_5635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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