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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机制

发布时间:2022-07-1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野生动物保护是检察公益诉讼在生态环保领域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不但有力地震慑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也维护了公共利益。司法实践中,鉴于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保护具有局限性,如何创新办案理念,积极稳妥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仍需要不断探索。

  一、完善鉴定机制,化解取证难题

  野生动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司法鉴定机构通常通过对野生动物形态鉴定确定其种属。考虑到我国对野生动物鉴定技术起步晚、鉴定经验不丰富,存在距离野生动物栖息地路途较远而实物又缺失的特殊情形,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鉴定机制。

  其一,结合检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调查收集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交易记录等证据辅助进行形态鉴定,鉴定机构也可以加强对国内外野生动物鉴定技术的交流学习,吸收借鉴微观形态学方法、分子生物化学法等前沿技术优化鉴定体系。

  其二,各级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创建野生动物保护生态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将生态损害鉴定项目纳入政府指导价收费管理范围,解决司法鉴定机构收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规范司法鉴定行为。

  其三,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案件大多是由公益诉讼检察官自行调查取证,由检察技术人员和司法警察协同进行技术支持取证还不广泛,由于专业知识缺乏、技术设备缺位,在办理某些案件时存在取证困难。因此,检察系统内部可以在省级检察院层面建立专门的检察公益诉讼技术支持中心,配置具备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设备。各基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技术协助的,可由省级检察院统一协调指挥,解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取证难题。

  二、强化协调配合,提升办案质效

  办理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要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面了解所辖区域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多维度多举措保护野生动物。

  其一,突出行政机关主动监管职责。林业、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应当及时进行查处,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遇到打击面广、调查难度大、案件跨区域等涉及到多个部门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行政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通过平台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其二,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时,发现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及时衔接配合,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在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主张赔偿损失、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讼请求,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有力推动“两法衔接”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向纵深开展,切实实现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双赢多赢共赢。此外,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相关问题的,可以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进行移送,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督促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三、加强普法宣传,强化公众参与

  以重庆市渝东南地区等野生动物资源较多的地区为例,这些区域均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与重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生态环境良好、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较为普遍。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这些违法行为人大都文化程度低、经济收入低、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普法宣传工作显得至关重要。

  其一,检察机关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时要将普法宣传贯穿始终,可以借助与法院会签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等机制开展巡回庭审,将庭审地点设在案发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当地村干部、村民旁听观摩,通过庭审现场教学、释法说理,开展警示教育。

  其二,检察机关可以联合林业、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及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部门、社会团体深入到基层走访宣传,发放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典型案例报道等有关图文信息资料,让老百姓了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增强老百姓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

  四、注重生态修复,凸显生态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办理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时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诉权,但司法实践中,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机关更多的是关注违法行为人是否受到了刑事或行政处罚、判决适用缓刑还是实刑以及罚金、罚款的多少,忽视了野生动物保护的最终目的是生态修复。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应当摒弃过度关注野生动物经济价值的传统观念,不能只是通过惩罚或者经济赔偿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而是要关注生态正义,以生态修复为目的,让违法行为人对生态损害进行实质性的修复。检察机关办理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33条的规定,要求违法行为人采取区域环境治理、劳务代偿、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等替代性修复方式承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民事责任,彰显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07_5623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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