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赋能提升自诉案件法律监督实效
发布时间:2022-07-2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浙江省数字法治改革在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建设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一体化融合发展的背景下,政法各部门间打破“数据壁垒”和“数据孤岛”,实现信息共享将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一体化协同办案模式不仅提高了刑事案件流转效率,而且实现了从立案到侦查、审查、审判、执行等各环节的全程留痕和全程监督,极大地提高了刑事案件办理质效。但相比于刑事公诉而言,由于刑事自诉制度的不完善及自诉案件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检察机关对于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仍然存在盲区。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利用政法一体化办案优势,切实发现刑事自诉过程中的监督点及如何有效开展融入式监督值得深入思考和探索。
当前,刑事自诉作为我国刑事公诉制度的重要补充,在保护公民人格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倡导公序良俗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目前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检察监督工作仍然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存在偶然性。从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类型看,绝大部分自诉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两类。如某县法院2021年自诉案件立案5件,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件,无公诉转自诉案件。两类案件从受理、立案到审理、裁判全程由法院独立完成,信息的源头始终处在法院,且还有相当一部分自诉案件因为案件材料不全、诉前调解等因素徘徊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大门”之外。对于自诉案件,囿于信息来源匮乏,检察机关无法实现对立案环节的有效监督。
二是以被动监督为主,主动监督不够。以往检察机关发现的自诉案件监督线索,主要来自自诉案件当事人的申诉和举报。从这种监督模式来看,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的监督往往是以被动式的个案监督为主。自诉案件虽不是由检察机关提起,但属于检察监督范围,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促进治理的更高要求。
三是以结果性监督为主,缺乏过程性监督。在司法实践中,自诉案件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判时可借助两种渠道获得救济:一是在裁判未生效期内上诉。但由于自诉案件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有限,往往会因证据不足等因素导致败诉,或是在立案环节因证据不足难以立案,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由此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二是在法院作出裁判后提出申诉。而这种监督往往是对裁判结果的监督,而非过程性、程序性监督。在刑事自诉中,如何保障自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及地位,需要检察机关更多地关注自诉案件审理全流程,强化过程性监督,特别是对案件受理环节没有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调解撤案不是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等程序性违法的监督。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着重从数字办案和制度保障两个层面,依托一体化协同办案系统,通过自诉案件协同办案场景构建和相关配套机制建设,打通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自诉案件信息数据壁垒,实现自诉案件从监督线索发现到流转、办理、反馈全链条闭环管理。
第一,构建自诉案件立案协同场景,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法院通过自诉案件协同系统将立案或不予立案信息实时推送给检察机关。立案协同主要监督点有两个:一是检察机关认为案件属于公诉案件或有必要转为公诉案件办理的,可主动提前介入,建议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或是法院认为案件为公诉案件也可以自行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二是检察机关认为法院不予立案裁定确实存在错误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方式监督法院予以受理,以此充分保证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二,构建自诉案件审判协同场景,实现程序和实体监督并重。法院在裁判生效后,通过审判协同场景向检察机关推送相应法律文书。此协同主要通过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裁判主动进行审查,充分发挥能动检察和一体化办案优势,从而发现自诉案件判决、裁定或调解存在错误的监督线索。对认为确有错误或审判程序违法需要进行监督的,由检察机关通过提请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将审查结果线上同步推送至法院及上级检察机关。而对于未生效的裁判,由于自诉人是否行使其追诉权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有自诉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或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裁判结果侵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才能启动监督程序,但上述两种情况均可通过自诉协同系统进行推送和监督。
第三,强化自诉案件协同机制建设,确保场景常态化运行。虽然自诉案件协同应用场景为解决自诉案件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提供了技术上的解决方案,但不能完全依靠数字化手段解决问题,如果出现被监督单位对场景存在抵触等情况,则仍然无法实现信息共享、融入监督。因此,还需在构建场景应用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保证自诉案件协同场景的常态化运行。一是建立自诉案件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对自诉案件协同内容、协同节点、协同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形成自诉案件一体化协同机制,达成共识。二是将自诉案件协同场景运用纳入政法一体化单轨制办案考核内容,主要设置协同率、线索移送率、监督成案率等指标,以保障场景运行的常态化。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22_5664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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