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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业务数据研判公开助力检察工作融合发展

发布时间:2022-07-2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作为检察统计更高层次的数据服务形式,检察业务数据研判与公开的重要性愈发受到关注

  以业务数据研判公开助力检察工作融合发展

  

  赵晓凌

  □定期分析研判检察业务数据并实现常态化公开,是检察机关基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满足公民知情权等而作出的必然选择。

  □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与公开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应有之义。一方面,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进一步落实“用数据说话,凭数据决策”的数据治理理念,是自我改革、自我创新的积极作为,为国家治理能力提升赋能;另一方面,检察业务数据的公开充实了司法大数据库的体量,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打破信息壁垒,以业务数据公开促进司法公开,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和国家大数据战略深入实施,适应检察大数据战略的新要求,作为检察统计更高层次的数据服务形式,检察业务数据研判与公开的重要性愈发受到关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部署,汇集了海量检察业务数据,涵盖各项检察业务和办案环节,为检察业务分析研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当前,亟须借助业务数据研判与公开推动大数据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挖掘数据价值、激活数据潜能,探路大数据蓝海,助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与公开机制的理论基础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保障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与公开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检察机关服务这一大局的应有之义。一方面,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进一步落实“用数据说话,凭数据决策”的数据治理理念,是自我改革、自我创新的积极作为,为国家治理能力提升赋能;另一方面,检察业务数据的公开充实了司法大数据库的体量,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打破信息壁垒,以业务数据公开促进司法公开,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信。

  权力应受制约监督的要求。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的关键环节之一。通过定期分析研判检察业务数据,并实现常态化公开,能够将检察权运行的现状更加直观、全面地描绘出来,有利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另外,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与公开机制的监督主体是广泛而不特定的,监督的内容是宏观而全面的,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主体相对特定、监督内容相对具体相互弥补、相互配合,共同织牢、织密检察权制约监督网。

  满足公民知情权的要求。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更加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定期分析研判检察业务数据并实现常态化公开,是检察机关基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满足公民知情权等而作出的必然选择。

  新时期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与公开机制的现实瓶颈

  首先,业务数据准确性仍有提升空间。在数据采集准确性方面,受数据采集内容较为简单、采集方式较为单一以及承办人不规范填录案卡等因素影响,数据不准确问题仍有存在。

  其次,业务数据分析研判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受传统管理惯性影响,缺乏大数据思维,不重视数据分析研判对指导检察工作的重要价值。例如,有的检察院仍然更信任人工统计和线下制作各种统计报表的传统工作模式,对系统中产生的业务数据重视不够。第二,目前开展数据分析研判主要还是依靠人工查询相关数据,从系统中导出数据表格,再进行数据清洗和选择,以排除干扰数据和无用数据,影响工作质效。第三,业务数据分析队伍中的专职人员较少,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匮乏,也缺乏外力支持与合作,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数据分析研判工作的开展。第四,数据分析研判成果的质量参差不齐,成果转化的应用领域有限,主要集中应用于服务检察办案,在其他领域的应用还较少,且提出的解决措施缺乏后续跟踪反馈,没有得到充分落实。

  最后,业务数据公开共享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业务数据,但是在目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机制下,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以及各司法机关之间仍存在着数据壁垒,导致各部分的数据形成“数据孤岛”,缺乏数据间的互通、共享,使得大量业务数据“沉睡”,得不到有效利用。而且,检察业务数据公开作为一项新生的业务,目前仍处于探索发展的初步阶段,考评、内外部监督等相关公开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指引。同时,检察业务数据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大量数据涉及的案件还处于审查办理过程中,另一方面数据还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但当前缺乏数据分级保护、风险评估机制以及统一安全标准和第三方评价机制,不利于数据公开与共享工作的推进。

  改进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与公开的方法及路径

  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作为分析研判中数据的主要来源渠道,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必然要从完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入手。例如,完善案卡信息相互之间的逻辑控制,就案卡数据项逻辑控制和校验规则进行全面梳理,加强人工填录控制,从源头上确保相关案件信息采集的完整、准确。将数据采集方式由原来单一的人工录入转变为人工录入与智能导入相结合,对于“犯罪嫌疑人姓名”“身份证号”“强制措施”等能从已存在的案卡项和法律文书中获取的,可以通过引入图像识别、语义分析等技术,提升采集智能化水平。根据各条线工作特点优化采集项目设置,推动“四大检察”业务数据协调发展。同时,要以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为核心归集业务数据,围绕“案-件比”改进系统中案件查询及数据测算方式,增设专门的“案-件比”测算表,用于以“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为核心的业务数据归集。另外,完善配套的案卡填录管理制度,对内明确填录主体责任和管理监督责任,建立健全追责问责机制,对外建立与公安、法院数据的定期核对机制,提升数据准确度。

  提升业务数据分析质效。硬件配置上,通过在系统内预设相关报表和分析模板,以满足常态化、周期性的检察业务数据分析报告系统自动生成需求,搭建大数据分析平台,或研发和引入数据挖掘分析软件,以适应专题性或业务数据分析报告对数据的要求,切实提升业务数据分析智能化水平。人员配备上,抽调业务能力较强、熟悉各项检察业务内容、有一定工作资历的检察官或检察辅助人员,专门负责业务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并通过开展业务研讨、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数据分析专业培训,组建当地的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小组,还可以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展开深度合作,积极引入外脑。机制构建上,可以在原有的单个院内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的基础模型之上,探索扩展模型,如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联动机制、跨区域院间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和系统外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合作机制等。工作安排上,将业务数据分析纳入检务管理重点,加强对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的管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检察业务信息化应用管理部门,更要发挥好综合业务部门的保障作用,在工作中把好数据关口,定期组织数据巡查,开展数据治理,为数据分析研判筑牢基石。

  推动业务数据开放共享。首先,统一业务数据标准是破解因数据来源和存储结构多样性造成的“数据孤岛”的有效方式,这就需要完善包括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分析以及数据管理标准在内的检察业务数据标准,破解数据融合交互障碍。其次,提升大数据的交互性,对于充分发挥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作用至关重要,但是,这也对数据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可以根据检察业务数据泄露后可能造成的影响,将检察业务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然后通过以下两方面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使用和保密控制:一是通过对数据内容的前置审查,并根据数据分级情况采用数字签名、对称加密等方式进行加密处理,严格控制开放范围;二是采用列级别访问控制、数据访问接入安全认证等技术手段对业务数据被超范围或无授权使用予以严格限制,解决实务中存在的数据使用权限问题。再次,从局部到整体、从内部到外部逐步实现开放共享,制定更为详细且具有针对性的检察业务数据公开规范性文件,明确顶层设计,建立包括数据公开考核评价机制在内的数据公开工作机制,以保障数据公开得到确切落实。再从检察系统内部数据共享、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之间数据共享以及检察机关向政法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数据公开三个层次,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6系统”等逐步推进。其中,外圈的数据公开,不同于两者的数据共享,其公开面向的主体更为广泛,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也更大,所以在推动外圈数据公开时需要更加谨慎。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数据公开规定对可公开业务数据进行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后,通过此类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区域和跨行业的数据资源公开共享。还可以搭建信息公开公众满意度模型等,优化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及公开程序等内容,提升检察业务数据公开满意度。

  (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20_5657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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