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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三个坚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发布时间:2022-07-2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工作要点,表明少捕慎诉慎押从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贯彻落实好这项刑事司法政策,是以司法履职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也可以有效防止刑事诉讼中过度依赖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而导致的功能异化。在司法实践中,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准确理解和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从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入手,贯彻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力量,必须立足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少捕慎诉慎押不是不捕了之、不诉了之、不押了之,需要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做好后续工作。在个案办理上,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过自新、真诚致歉、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准确掌握起诉条件和证据标准,对于适用不起诉更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更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更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效保障当事人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诉讼权利。

  从坚持系统思维入手,贯彻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将系统思维作为深刻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分析工具。一是坚持一体性。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坚持上下同心、一体推进。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上下一体的检察制度优势,采取重大案件督办指导、发布指导性案例、严格质量考核以及加强教育培训等方式提升检察人员履职能力,形成积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浓厚氛围;另一方面,检察官在具体办案中,应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批捕、起诉各个环节,一以贯之,执行到位。二是坚持科学性。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批捕、起诉及审前羁押等的标准和适用条件,既要警惕过严,也要警惕过宽,是否作出不捕、不诉等决定应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当事人表现等综合判断。刑事司法活动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上,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相适原则。三是坚持协同性。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涉及程序、实体和政策等多个方面,需要公检法司各机关、侦捕诉审执各环节,观念统一、行动协同、结果互认,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最佳政策效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参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应当主动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协作机制,加强日常沟通联系,定期通报重大复杂案件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尺度,形成强有力的执行合力。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取向上、衔接联动上必须树立系统观念,坚持系统思维,运用系统方法,才能更好地将该项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落地落细。

  从坚持最佳司法效果入手,贯彻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必须做到“三个并重”。一是坚持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并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包含强化人权保障、降低司法成本、减少矛盾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等价值功能。检察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将认罪认罚作为少捕慎诉慎押审查判断的重要考量因素。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既保证打击犯罪的力度、效率,也最大限度保障人权、减少社会对立面。二是坚持与释法说理并重。司法实践中,加强释法说理工作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体现司法文明的有效手段。检察机关在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时,必须强化释法说理,采取书面形式告知不捕不诉不押的具体理由,或者告知批准逮捕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条件,从而为后续继续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明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对拟作不捕不诉处理的案件,可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说明理由,阐明法、理、情,通过倾听各方声音,形成共识,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矛盾化解。三是坚持与有效监督制约并重。少捕慎诉慎押的重点在于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适用缓刑的不适用监禁刑,主要通过办案人员的司法裁量来实现。因此,既要依法适用,也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降低适用中可能带来的办案质量风险。从立法层面而言,应当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羁押的条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刚性等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从实践操作层面而言,要建立健全少捕慎诉慎押的执行标准,尤其是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应当进一步分析案件类型,优化办案模式,细化适用标准。

  (作者为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18_5647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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