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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方式方法彰显量刑建议功能作用

发布时间:2022-07-3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

  注重方式方法彰显量刑建议功能作用

  

  □量刑建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预期效果。同时,进一步发挥量刑建议制度作用,还需要在两个方面继续用力:一是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能力仍需提升;二是检察机关与辩方协商的深度有待强化。

  □释法说理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验检察人员职业素养的重要内容。当前,应增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能力,提升量刑建议工作动力,发挥检察大数据制度优势。

  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以来,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与辩护方协商结果主要载体,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当前应加深对量刑建议制度的准确理解,进一步提升释法说理实践效果,持续增强量刑建议提出能力。

  量刑建议的独立价值彰显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就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及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对被告人适用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罚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在完成对被告人犯罪行为追诉的过程中,在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针对被告人是否应当科以刑罚、应当科以何种刑罚、应当科以何种程度刑罚的建议权。因此,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行使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打击犯罪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量刑建议权具有独立性。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提出,对于有效惩治犯罪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后,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扩大,独立性进一步增强。量刑建议权的核心在于建议,即该项权力的行使在于检察机关基于前期对案件的审查和认定,形成了对被告人刑罚处罚的检察认识,检察机关基于此种认识向审判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亦可成为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有效路径。

  量刑建议制度实践效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5条规定,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据此,确定刑量刑建议正式成为检察人员司法实践的首选。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考评体系在政策倡导之下为检察人员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质效成为检察人员工作质量评定的重要指标。确定刑量刑建议因其刑罚的确定性,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听取意见及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中,能够清晰明了地知悉其可能面临的刑罚处罚结果。而幅度刑量刑建议,因其在量刑建议的提出时仍然处于一定幅度范围内,与确定刑量刑建议相比较,缺少稳定性和可控性,对于被告人将会面临的刑罚处罚结果而言,可预期性相对较低,对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诉讼程序的推动作用与确定刑量刑建议相比均处于弱势。

  整体来看,目前量刑建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预期效果。同时,进一步发挥量刑建议制度作用,还需要在两个方面继续用力:一是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能力仍需提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的量刑基本原则,并具体规定了基准刑、宣告刑的确定方法。同时,对于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罪名的量刑,也规定了相对明确的幅度。当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尤其是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的比例大幅度增加,量刑建议采纳率亦长期保持高位。但是,对于作为独立量刑情节的单独评价方法,累犯认定的基准刑期计算,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关系等量刑情节认定的复杂问题,仍需检察人员结合办案实际进行深入研究,检察人员对于复杂量刑问题的解决能力仍需加强,量刑建议的确定性均存在较大提升空间。二是检察机关与辩方协商的深度有待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检察机关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制度实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必经程序,其本质在于通过检察机关和以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主体的辩方,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认定的罪名、适用的法律、从宽处罚建议和案件审判阶段的程序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了解上述内容的真实含义,进而在自愿的前提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的听取意见行为告知意味更多,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在案件定罪量刑等问题上的解释仍须进一步提升,控辩双方在量刑情节及刑期沟通上尚未达到充分、深入的状态,同样需要进一步强化。

  量刑建议质效提升方法

  规范和提升幅度刑量刑建议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5条规定,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据此,幅度刑量刑建议并未被排除在量刑建议的制度之外,而是以一种范围限缩的、更为趋向确定刑的方向体现其存在价值。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刑法的滞后性决定了犯罪的类型必将不断发展变化,新型案件、不常见犯罪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将不断出现,为量刑建议保留幅度刑的适当出口是应对复杂经济社会环境的理性选择。目前,幅度刑量刑建议适用范围应限于新型案件、不常见犯罪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且在刑罚幅度上不能无限放宽,以此使幅度刑量刑建议质量不断提升。

  实现释法说理的实践价值。释法说理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验检察人员职业素养的重要内容。在有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之间释法说理不足,已成为律师向检察人员提出的主要问题,单向性告知使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对量刑建议存在疑问,影响了双方合意达成,也使量刑建议在促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上的激励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司法理念的转换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意见,加强对量刑建议理由和依据的说明,强化认罪认罚案件程序由单向量刑结果告知向双方协商转变,将有效促进检察机关与辩护方之间的信息互通,推进双方理解互信,促进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达成。

  增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能力。一方面,提升量刑建议工作动力。检察人员应充分认识高质量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推进诉讼进行、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作用。在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背景下,积极开展量刑建议工作,自觉学习量刑建议基本方法和常见罪名的量刑标准,大力提升对常见犯罪案件、简单犯罪案件的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对于新型犯罪案件、不常见犯罪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涉众型犯罪案件等不同类型案件的办理,突出检察一体化制度优势,建立相对统一、理据充分的量刑建议标准,进而提升量刑建议采纳率,增强检察人员量刑建议工作的信心和动力。另一方面,发挥检察大数据赋能优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指出,实现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既要抓“本”的提升,更要有“质”的嬗变。“本”的提升是指监督办案要精益求精、做到极致,止于至善。“质”的嬗变,就是要跟上、适应信息化大势,充分挖掘、用好大数据。量刑建议亦应向大数据求动力、求资源。检察人员应充分利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对各罪名判决汇总的数据资源,加强对系统功能的操作学习,以检察大数据对各罪名、各情节的查询结果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力参考。对于新型案件和不常见罪名,构建跨省市的判决查询比对平台,通过对外省市审判机关同类罪名的比对参考,提升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能力和水平。此外,开展相关部门之间的同堂培训。量刑建议一方面体现在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尽量以确定刑量刑建议或一定幅度刑量刑建议的形式出现,另一方面表现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采纳。因此,进行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相关人员的同堂培训,统一证据采信、罪名认定、量刑情节认定的适用标准,是提升量刑建议质效的有效路径。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29_5687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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