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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法理情,发挥刑法社会功能

发布时间:2022-07-3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刑法对社会所具有的作用与功效,包括人权保障、法益保护和行为规制三个具体功能。对于检察机关而言,重要的是综合考虑法、理、情,切实办好每一起具体案件,坚决杜绝机械司法。如何在司法办案特别是刑事案件中融合法理情,避免机械司法?笔者认为,必须发挥刑法的社会功能,尤其是在履行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能中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才能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是发挥人权保障功能,体现刑法谦抑性。在法律体系中,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进行充分保护时才能动用刑法。一方面,社会利益是各式各样的,保护手段也是多方面的,刑法不是万能的,没有保护所有社会利益的功能和效力;另一方面,只有在其他保护手段无法提供有效保护且启动刑罚才能保障利益的情形下,才能考虑适用刑法予以打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应优先考虑民法、行政法能不能对该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如果穷尽其他法律手段都不能解决,才可以考虑纳入刑法范畴。当然,适用刑法的前提是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需贯彻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此,应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社会公共利益、悔罪自新态度、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等,准确把握起诉必要性。如在部分轻刑案件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低,通过非刑罚处理方式可以警示犯罪嫌疑人并促其认罪认罚、回归社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因生活所迫或一念之差的轻微犯罪,可以体现更多司法善意,通过不起诉减少社会对抗。对于不起诉更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可以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发挥刑法保护法益功能,合理限制犯罪领域。刑法的首要任务和目的,是保护现实社会中重要的且是最基本的价值和利益,比如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以及公共安全、金融制度、国家安全等,刑法通过保护这些重要利益来维护社会秩序。在我国,行为无价值论者虽然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伦理规范,但同样也认为刑法需要保护相关法益。

  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需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准确识别案件中侵害的法益类型,准确把握刑法对该法益的保护方式和程度。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的陈旧观念,不能仅从形式上看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规定,还要从实质上把握行为有无侵害或者威胁法益。通过制定办案指引,明确行为犯、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情节犯、结果犯等不同犯罪类型的证据标准和证据规格。

  三是发挥行为规制功能,保证刑法适用符合公众朴素正义观念。刑法是行为规制法。既然是规制人们的行为,就同时需要意义的解释和精神的感悟。适用刑法不能只关注形式上的要件,还需要用心去预判、体会适用的效果,追求与社会公众“互为主观的共鸣”。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刑法的功能还在于符合社会公众朴素的正义观念,契合他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因此,刑法的适用,实质上是刑法在作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不是简单、机械的判断,而是要结合社会大众的法感受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来作出。正因为如此,用于摆摊打气球的气枪不宜认定为刑法上的“枪支”,至少也不能按照通常的标准来处以重刑;人工繁育国家保护的鹦鹉且已形成产业,不能与对待野外种群一样“一刀切”,进行简单化入罪处理。在刑事司法中,办案人员应充分尊重民意,准确把握公众的认知和常情常理,体现对弱势群体和一贯守法者的温度,努力在个案中释放司法善意。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27_5682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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