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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构建民事支持起诉新格局

发布时间:2022-07-3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对未成年人、农民工、贫困群众等民事主体应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要加大支持起诉力度,体现司法温度。”如何将保障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和深化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有机结合,是民事检察工作必须思考的重要课题。其前提是,必须主动意识到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已经成为民事检察主动融入“两个大局”、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载体,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已为检察机关转变思想理念、拓展工作领域、打造新的监督格局创造了有利契机。

  民法典的贯彻实施与深化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与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理念高度契合。民法典既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也是民事主体的生活百科全书,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系化的法律规范为人民群众救济民事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民事支持起诉的“支持”二字,其落脚点也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民法典为该项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支撑。

  其二,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探索开辟支持起诉新领域提供了新思路。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目前已经成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对这项工作的规定较为笼统,加之受到案件领域狭窄、案件类型分布不均衡、地区工作开展不平衡、工作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的制约,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仍存在工作对象有限、工作方法不多、工作成效不显著等情况,开辟新的办案领域、拓展新的案件类型成为打造支持起诉工作新格局的必然要求。民法典针对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创设了一系列新的规范,这些规范无一不是对群众急难愁盼的有力回应,理应成为提升民事检察工作质效的切入点。深入研判民法典的新提法、新规定、新要求,能够促使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找准新的切入点,实现新突破。

  其三,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是深化民法典宣传的重要途径。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多地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和发布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宣传民法典相关规定,将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和普法宣传的重要载体,将民法典宣传和民事检察工作有机结合,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应当说,民法典时代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工作有了更为广阔的天地,构建民事支持起诉新格局可尝试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着眼乡村振兴,积极拓展富农兴农领域案件类型。民法典颁布实施前,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农支持起诉案件主要集中在为农民工讨薪和保护农村留守儿童、老人、五保户等弱势群体在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中的合法权益。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从“三农”主体资格确认到土地权利的完善保护都更加有利于农村发展、农业稳定和农民增收。针对农村弱势群体在出租、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过程中权益受损的案件、在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中权益受损的案件、所承包土地被征收后补偿利益受损的案件以及在买卖农产品、农业生产用品过程中合同利益受损的案件等,检察机关应当站在助力乡村振兴、主动融入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帮助农村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预防农村弱势群体因案返贫。

  第二,凸显人文关怀,依法维护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针对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和其他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检察机关可围绕监护、赡养等问题,针对监护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形,支持被监护人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通过支持起诉督促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对于这一类案件,检察机关在依法开展支持起诉的同时,可与法院联手,通过邀请当事人所在地村民或社区居民旁听庭审、在庭审现场共同进行释法说理的方式,更好地宣传民法典相关规定,宣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积极适用民法典新规,加强妇女权益保护。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反性骚扰条款。而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取证十分困难,且能否维权成功不仅取决于女性本身有无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还与女性所处的职场环境、社会环境等具有密切的联系。针对处于弱势地位、遭受家暴或性骚扰等侵害的妇女,检察机关应积极适用民法典规定,支持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可以最大限度打消受害人的心理顾虑,让她们更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通过检察机关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也能有效提高受害妇女依法维权的成功率。

  第四,聚焦社会热点,与时俱进探索支持起诉新领域。民法典并非对以往民事法律条文的简单汇总,而是做到了推陈出新、与时俱进。民法典新增的一些具有强烈社会性和时代性特点的条款,检察机关应当高度关注,通过深入研究、准确适用,积极探索支持起诉新领域,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支持起诉工作的新期待。在办理新类型支持起诉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加强以案释法力度,在支持和帮助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出现权利保护的真空地带的同时,倡导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在社会治理方面形成集社会各方力量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总体而言,针对如上类型的案件开展支持起诉工作,能够真正体现民事支持起诉帮扶弱小、传递法律温暖的制度价值,对于引领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较为原则,但检察机关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时仍应恪守职责边界,审慎选择案件类型和领域,特别是在私益起诉上,稍有不慎便有干预司法审判权之嫌。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具有一些共同特点,即自然人主体的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者不敢独立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或者由其自行收集、固定证据存在较大困难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并非代替当事人行使诉权,不能独立启动诉讼程序,而是要在遵循诉权平等原则的前提下,为支持起诉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协调提供法律援助和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同时,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商,配合、支持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27_5682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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