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6期>广西日报 | 南宁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零口供”制毒家族
发布时间:2022-07-3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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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为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6月1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制造毒品案的两名罪犯梁玉景、黎国都执行死刑。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区制毒数量最大的家族式犯罪案件,也是公安部的督办案件。对此,我们严格依法办案,认真履行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责,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检警合力协作,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保案件质量,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日前,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2017年初,南宁市公安机关掌握了梁玉景、黎国都等人利用养鸡场掩盖进行制毒的线索,一张收捕大网悄然铺开。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专案组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案情及在案证据,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夯实证据基础,几个月的时间里持续推进侦查工作。从审查逮捕阶段到提起公诉,办案检察官关注案件细节,先后提出了近30条补查提纲,通过证据查缺、补正,引导公安机关更清晰、更明确地根据制造毒品的每一个环节收集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锁链。
在审查起诉和开庭审理过程中,出于逃避罪责等动机,梁玉景完全否认指控事实、拒绝作有罪供述,其余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则是避重就轻。办案检察官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根据在案证据、结合经验法则,在庭审中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逐一击破了他们自相矛盾的辩解,认为本案扣押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有效,与被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已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体系,证实该团伙制毒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南宁市中院根据梁玉景、黎国都等人制造毒品数量、被告人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一审分别以制造毒品罪对主犯梁玉景、黎国都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以制造毒品罪或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至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梁玉景、黎国都均不服上诉,广西高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毒品犯罪属于隐蔽性犯罪,本案犯罪分子是家族式的,虽有亲戚关系但却是单线联系,开庭时他们的10多位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提出构成制造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因此,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的难度相当大。法庭综合考虑了全案证据,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梁玉景虽然‘零口供’,仍被判死刑。”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
据了解,2021年以来,南宁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加强诉前主导,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出台了关于证据收集指引等办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夯实案件证据基础,成功指控毒品犯罪,同时,坚持对毒品犯罪深挖彻查,追捕同案犯,追加认定犯罪集团成员,发现并移送关联人员犯罪线索,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审核 | 邓铁军
编辑|吴金洋
校对 | 刘德俊
来源|广西日报、南宁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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