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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协作协同激活检察建议新动能

发布时间:2022-08-0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强化协作协同激活检察建议新动能

  □找准社会关注问题 □拓展协作对象□稳定线索渠道 □优化办案要素链 □激活法治宣传创新思维

  

  □检察建议要找准社会治理中的痛点、堵点,如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金融风险防范、网络治理和公共安全等社会高度关注以及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把脉问诊、对症施策,促进化解影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违法犯罪隐患和监管漏洞,又要遵循产品化、质量化和品牌化原则,以优质优效的检察建议产品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法治精品的期待。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提出了鲜明的要求、指明了方向。对此,需在深刻领会检察建议功能属性、生成逻辑和规律特征的基础上,主动谋划、能动作为,力争以检察建议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

  找准社会关注问题。检察建议要得到被建议单位乃至整个社会的认同,既要找准社会治理中的痛点、堵点,如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金融风险防范、网络治理等社会高度关注以及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把脉问诊、对症施策,清除影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违法犯罪隐患,堵塞监管漏洞,又要遵循产品化、质量化和品牌化原则,以优质优效的检察建议产品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法治精品的期待。为此,应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产品意识和精品意识,做到监督制约和支持配合相统一。一方面,严格筛选已收集的线索尤其是多发性违法情形、普遍性管理漏洞,寻找可制发检察建议的点位;对确实需要制发检察建议的点位细致论证、全面求证,确保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准确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充分。另一方面,健全督促反馈落实机制,密切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联系,通过询问、走访、会商等方式及时掌握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推动检察建议落实见效。对应整改而未整改、假落实或落实不彻底等情形,应采取报告、通报等方式持续督促改进;对被建议单位在落实中遇到困难的,及时支持、积极配合,会同被建议单位共同推进检察建议落实。

  拓展协作对象。检察建议的制发对象除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外,还会面向广大社会群体,由于检察人员知识储备的广度和深度有限,面对诸多专业性、新颖性问题需要多方问计、借智借力,才能实现检察建议精品化目标。当前,面临数字经济发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兼具专业和前沿的新业态、新模式时,检察建议制发对象范围广、制发内容复杂多样等“集群化”发展特点将会进一步凸显。解决之道在于纵深推进社会化、协同化工作格局,积极邀请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等积极参与,共同做好线索来源、咨询论证、公开听证、公开宣告和第三方评估鉴定等工作;建立与被建议单位的友好协作关系,在发出检察建议前主动与被建议单位就制发检察建议的缘由、内容及对策深入开展交流,相互交换意见、共商解决措施,筑牢文书质量和后续整改的基础,形成检察建议的“加乘效应”。

  稳定线索渠道。如何稳定线索源,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举报申请等传统模式上开辟新的线索来源渠道,值得认真思考。可进一步发挥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的作用,搭建多种监督渠道与检察建议的衔接转化平台,在拓宽线索渠道、提高建议精准性等维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凝聚检察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合力,激活检察建议工作新动能。践行检察大数据思维,积极向大数据借力。目前已有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开发了“公益诉讼随手拍”App或小程序,旨在借用快捷便利的数字软件拓展公益诉讼线索、鼓励群众共建共治共享。需进一步完善数据赋能检察建议发展需求,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通过自助终端设备、智能检索软件等软硬件配置,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12309检察服务平台等实现点位挖掘、线索筛查、信息比对、类案检索、数据分析等办案辅助功能,突破以往线索挖掘、筛选、初查时所受时空、人员等限制,为拓宽监督渠道、提升监督便捷性提供便利。条件便利的地区,还可主动对接、融入当地政务服务平台、城市大数据中心、网格员和网络理政等平台,自动监控、筛查、识别、追踪、抓取、整合平台涉及社会热点及其关键信息,实现法律监督触角向相关领域的智能化、自动化延伸。

  优化办案要素链。聚焦提升检察建议阐述问题精准性、分析论证严谨性、释法说理透彻性、提出建议可行性和制发建议规范性,探索检察建议业务生态、完善检察建议办理要素配置,实现检察建议由传统的“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变革,提升检察建议核心竞争力。一是规范检察建议办理模式。遵循线索收集、决定立案、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制作送达、督促落实、立卷归档等案件办理流程和审批权限,在检察业务办案系统中统一编号、统一签发、全程留痕、全程监督。二是用好调查核实权。从提高调查核实意识、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着手,对拟监督问题既找准法律政策依据,又全面、深入地查清被建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或漏洞,并详细地制作调查终结报告。三是优化管理机制。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需加强对检察建议质量的审核把关,法律政策研究部门需对本院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开展实质性审核,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检察建议,特别是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讨论决定后再制发。对检察建议文书要素存在错误、因制发检察建议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则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是开展专项质量分析研判,建立健全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将检察建议办案数据纳入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内容,剖析反思存在新问题、及时了解掌握新情况、研究提出推进工作意见建议;定期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数据分析评估和检察建议质量评查、举办优秀检察建议评比,塑造考评指挥风向标。

  激活法治宣传创新思维。检察建议不能因循守旧、故步自封,需在扎实做好已有常规工作的同时,以战略眼光和前瞻思维抢先布局新赛道,提升检察建议质效。首先,推进品牌示范。当前检察建议品牌建设较为滞后,既不利于挖掘和展示检察建议内涵价值,也不利于进一步优化检察建议工作质效。一方面,需树牢品牌意识,强化检察建议品牌效应,在不同领域、不同监督事项上深耕细作,协同推进检察建议自身品牌及相关“检察建议+”类型化品牌建设开花结果,打响检察建议“驰名商标”。另一方面,可树立“核心展示区+可视化点位”理念,建立以检察建议为主要元素的实践示范基地或示范点位,承载检察建议规范办案、听证宣告、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和法治宣传等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功能,通过提升检察建议内在价值提高检察建议影响力和知名度,增强社会公众对检察建议的认同感和支持度。其次,完善考评机制。除了发挥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挥棒”作用,将检察建议质效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体系以外,还应推动将检察建议处理、回复和实效等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考评,充分利用目标考评、询问质询、执纪问责等手段破解检察建议“宽、松、软”难题。考评内容以配合调查核实、回复整改检察建议为主,着重对未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检察建议调查核实工作,未以有效方式督促被建议单位抓好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未在指定期限书面回复检察建议,以及对检察建议提出问题无故整改落实不到位或不予整改等情形设置考核指标,丰富检察建议考评场景。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8/t20220805_5699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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