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售货机也得“持证上岗”
发布时间:2022-08-0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案情介绍】2021年7月,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部分食品自动售货机设备公示经营信息可能存在不规范情形。办案组迅速开展工作,在1周内对辖区内人流量较大的医院、公园、商厦、图书馆、地铁站等公共场所进行调查走访,对每一层的食品自动售货机进行全面拍照取证,发现几家大型医院及部分地铁站内的食品自动售货机设备存在未公示食品经营相关信息、使用过期《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不规范经营问题,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办案组详细梳理不规范点位,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向相关行政机关送达《立案决定书》并进行座谈。座谈中,办案组通过图片清晰展示食品自动售货机不规范经营情形,并解读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动售货机作为新兴事物,确实存在监管难度大、监管不全面的问题,希望以磋商方式共同研究破解方案,推进问题的彻查整治。
2021年8月,通州区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召开磋商会,就辖区内食品自动售货机不规范经营问题的根源、现状、法律适用、行政监管权责、整治难点及整改方案等深入交流意见。会上,相关行政机关表达了对规范食品经营秩序、维护食品安全的信心和决心,并就开展规范经营专项行动与检察机关达成共识。
磋商会后,相关行政机关听取检察院建议,将跨区域经营食品自动售货机的监管权限问题向上级单位进行汇报,推动上级单位统筹开展相关调研工作、研究规范细则。上级单位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核查问题点位,责令相关经营者改正或给予警告;约谈辖区内17家、覆盖268个点位的食品自动售货机经营者,要求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历时仅10日。
收到行政机关反馈进展后,通州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对食品自动售货机问题点位开展复查工作,评估整改情况。经走访,发现涉案问题点位均已依法公示相关食品经营信息,整改已全部落地。
通州区检察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聚焦食品安全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对保健食品安全、超市散装食品安全、餐饮卫生安全等予以重点关注。为切实巩固公益保护效果,近日办案组对规范经营情况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发现食品自动售货机“持证上岗”得到较好保持。
(记者 简洁)
【评析】“民以食为天”。该案是通州区检察院高质量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的一个缩影。在维护食品安全公共利益的道路上,该院积极探索运用磋商程序搭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研判平台,从共商难题到推动有效整改仅历时10日,不仅快速解决个案问题,更推动解决市域治理共性问题,以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同频共振促进双赢多赢共赢。该案的高效办理得益于办案理念的“三个坚持”:
一、坚持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用心用情关注群众身边每一件“小事”。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自动售货机因其便捷性、自主性而广受欢迎。但若自动售货机设备经营信息缺失,消费者无法判断食品的安全性,甚至可能面对买到过期、变质食品时维权“无门”的困境,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民生细节观察细致入微,能动履职,强化法律监督,将可能侵害群众权益、社会公益的情形消灭在萌芽状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凝聚合力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强化社会治理,是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的共同目标。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召开磋商会的方式,介绍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诠释问题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争取行政机关理解支持,了解执法难点并给予意见建议,强化监督与协作联动,高效快速达成公益保护共识,“拧成一股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共同清除食品安全领域风险隐患。同时,在双方努力下,推动对食品自动售货机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在经营问题外同步关注卫生消毒、质量安全等问题,在涉案点位安排专人巡查,实现司法资源节约最大化、司法效率提升最大化。
三、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理念,系统性解决个案背后的根源问题。磋商会中,行政机关提出自动售货机不规范经营问题的出现,部分原因在于跨区域投放导致监管模糊。检察机关敏锐挖掘到个案折射出的市域治理共性问题,进一步建议行政机关以个案整改为契机,主动出击进行调研分析,梳理区域情况,形成详尽的书面报告向上级单位进行汇报,推动解决市域食品自动售货机经营监管共性问题。行政机关积极回应,部署专项行动摸清全区自动售货机经营情况,以此数据为基础草拟报告并汇报给上级,促进统筹谋划解决,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点评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魏婷)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8/t20220804_56986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上一篇: “三思”而行 办好涉矿公益诉讼案件
- >>下一篇: 以理论研究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