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念民之所忧 行民之所盼
发布时间:2022-08-12 来源: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近年来,益阳两级行政检察部门秉持“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的司法理念,念民之所忧,行民之所盼,用心用情为群众排忧解难,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赫山:
监督电竞酒店,升级安全等级
“建议对辖区内涉电竞酒店进行监督管理排查,让电竞酒店不再是法律监管盲区。”5月13日,赫山区检察院召开涉电竞酒店监管公开听证会,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辖区内旅馆进行监督管理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升级安全防护网络
原来,检察官通过对辖区内的电竞酒店进行摸排后发现,有23家电竞酒店虽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未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且营业场地多为自建房,消防设施不完备,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和安全隐患。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对23家电竞酒店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此外,辖区内的电竞酒店已全部安装了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资阳:
开展专项活动,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守住耕地红线,事关国家粮食安全。资阳区检察院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保护耕地提供检察保障。
在第32个全国土地日,该院开展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专项活动,检察官通过调阅卷宗、与国土部门、法院、各乡镇有关部门、村干部、村民座谈交流等方式,深入了解耕地保护情况。并聚焦自然资源部门未按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保证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告知错误等方面,开展了全面系统的监督。现已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11份,均获采纳。此外,该院还与法院、自然资源部门建立专项行动衔接机制。下一步,资阳区检察院将持续关注耕地保护问题,建立耕地保护实施常态机制。
沅江:
听证会化解多起错误婚姻登记案
“感谢检察机关解决了困扰我多年的婚姻难题,我终于可以开始新的婚姻生活了。”7月8日,在沅江市检察院听证室内,前来参加听证会的肖某开心地说。
据了解,肖某等3人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导致被冒用人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同时自己也无法办理正常的离婚登记。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冒名顶替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因冒名顶替进行的婚姻登记不符合法定程序,建议民政部门予以撤销。
针对错误婚姻登记案件,沅江市检察院共向沅江市民政局发出涉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登记信息错误的检察建议7份,沅江市民政局已按照规定将上述错误婚姻登记全部更正、撤销,并表示将对加强对婚姻登记材料的审查。
桃江:
解除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现实困境
“感谢检察官的付出,我不再需要为‘超生’烦恼了。”在桃江县检察院听证室内,曾某激动地说。
2015年,曾某与文某生育了第3个小孩,按照当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属于超生,桃江县卫生健康局对其进行罚款。曾某与文某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桃江县卫生健康局向桃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2021年5月31日起,国家实施了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的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此背景下,曾某和文某不再符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条件。了解情况后,县检察院在全县进行摸排,发现全县仍有34起不再符合征收社会抚养费、无须进行强制执行的案件,于是立即整理案件线索,成立工作小组。经调查、听证、讨论后,县检察院决定向县卫生健康局发出建议:撤销对上述案件的执行申请,解除相关强制执行措施。目前,检察建议均得到采纳,34起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南县:
行政检察关爱小微经营者
汤某是南县茅草街某超市的经营者,因经营违规,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汤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将罚款金额1万元变更为2000元,汤某仍不服,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他向县检察院提出希望能帮助其化解该行政争议,以减轻经济负担。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汤某年老多病,且收入微薄,经济压力较大。对于汤某而言,缴纳2000元的罚款可能会使其本来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为此,该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沟通协商后,就上述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该院建议市监局考虑实际情况,在法定范围内与超市达成和解,合理保障普通营业者的基本经营权。会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安化:
化解身份证重号带来的婚姻登记难题
今年4月,娄底某县居民欧某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被告知其身份证信息在26年前已被人在安化县登记,不能再次领取结婚证,民政局遂将相关线索移交检察机关。
安化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周某与欧某均出生于娄底某县,在办理一代身份证时,出现了两人同号的情况。周某婚后,将户籍地迁往安化县,在变更二代身份证过程中,根据二代身份证的变化规则,因两人户籍地不再一致,故两人身份证号码也不再一样,但周某婚姻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号码仍为一代身份证号码,与欧某现有身份证一致(符合一代到二代身份证的变化规则)。此外,根据民政局系统查询,欧某所持有的身份证号码实为在婚状态,欧某无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该院向安化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将周某在婚姻登记档案中的身份证号码变更为现持有的身份证号码,并为周某、刘某补发结婚证。最终,检察建议得到民政局采纳。据此,该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欧某顺利领取了结婚证。
原文链接:https://www.hn.jcy.gov.cn/rdjj/mtlx/202208/1557302460773564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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