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惩防帮信类犯罪中注重发挥居住地管辖诉源治理优势
发布时间:2022-08-2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惩防帮信类犯罪中——
注重发挥居住地管辖诉源治理优势
自全国开展“断卡”行动以来,司法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相关犯罪,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帮信类犯罪案件呈现跨地域刑事处理的普遍现象,为落实能动履职、诉源治理的工作理念,有必要对当前帮信类犯罪案件的管辖进行研究。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同时对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还规定最初发现地、最初受理地亦有管辖权。对应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管辖的规定,该《意见》规定,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侦查更为适宜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帮信类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一些省份的偏远地区存在高发、频发情况,当地公安机关因本地无被害人对此未予立案管辖。帮信类犯罪案件多在被害人居住地以事立案,在侦查过程中,利用大数据查获大量的帮信类犯罪,异地抓获后押解回当地管辖,导致帮信类犯罪案件跨地域刑事处理的现象普遍存在。
信息网络犯罪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等多地管辖,可以形成全力打击的态势,有效遏制信息网络犯罪的发生。但从诉源治理的视角来看,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更具优势。一是在居住地法院审判,便于与当地社区矫正机关有效衔接,及时进行社区评估;二是在帮信类犯罪案件高发地区审判、执行刑罚,可以有效震慑潜在犯罪人,从而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
强化帮信类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的实践路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明确帮信类犯罪案件居住地管辖责任。帮信行为的发生地、预谋地一般在其居住地,居住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为有力打击帮信类犯罪案件,有效减少帮信类犯罪案件的发生,建议研究制定强化帮信类犯罪案件居住地管辖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强化帮信类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
二是明确移送犯罪线索、配合侦查的责任。信息网络犯罪被害人所在地以事立案后,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及时进行管辖甄别,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更为合适的,应在第一时间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由移送地公安机关配合调取证据,对被害人陈述、转账明细等证据依法调取后,及时移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同时上传电诈平台,便于帮信类案件侦查机关调取使用。
三是强化诉源治理,减少帮信类犯罪。帮信类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必须从源头控制。反洗钱部门、银行机构对个人在多家银行短时期内开立多张银行卡的行为应当予以控制,严格管控对公账户的设立,对系统提示存在洗钱风险的,及时将情况推送公安机关进行初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管控无社保缴纳记录、无缴税记录等空壳公司,从源头控制虚假注册公司、开立对公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
四是明确地缘普法责任,预防帮信类犯罪案件发生。参照反电诈集中宣传的做法,对跑分洗钱、出售“两卡”等行为进行持续的普法宣传,尤其是要针对普通高中、职业学校等的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在案件高发地区,如车站、码头等,进行普法宣传,提高群众知悉度,减少跨地域新开卡帮信行为。
(作者单位: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8/t20220820_5729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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