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2-09-0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出借人为降低借款风险,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现实生活中,有的会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的则没有明确约定。在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呢?
案例:2021年某天,王某向朋友崔某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本人王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崔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款,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为1.1%。”王某找表哥郝某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王某没有还款,崔某便直接找到郝某,要求其偿还借款。郝某以崔某应先向王某主张债权为由拒不履行。崔某便诉至法院,要求郝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检察官解析: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无能力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无论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债权人都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实施之前,按照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推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实施之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推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本案中,崔某事先未同郝某约定保证方式,因此郝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崔某应先向王某主张借款债权,当王某不能还款时,崔某才能向郝某主张保证责任。
检察官小贴士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多数为借款人的亲戚、朋友或同事,他们往往是碍于情面而在借条的借款保证人处签字。殊不知,一旦签字就意味着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或没有还款能力时,保证人就难逃保证责任。因此,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时,务必要慎重,切不可因为面子或义气等原因随意在借款保证人处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或损失。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8/t20220831_5753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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