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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政策创新:为刑事司法改革注入永续动力

发布时间:2022-10-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理念政策创新:为刑事司法改革注入永续动力

  ——“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发展与展望”研讨会主题研讨摘要(一)

  【专题发言】

  刑事司法理念政策发展与展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刑事司法理念和政策不断丰富发展,刑事司法水平持续提升。

  第一,人权保障理念愈发彰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在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规定以落实该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通过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决纠正和防范冤错案件等举措,努力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司法领域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

  第二,程序独立价值日益凸显。进入新时代,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设计者们在提升程序品质、程序独立价值方面进行了诸多积极探索。侦查取证规范化流程建设、审查逮捕听证机制改革、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庭审实质化改革等一系列刑事司法改革成果表明,刑事诉讼程序正逐步祛除程序工具主义桎梏,更多“看得见的正义”得以彰显。

  第三,刑事政策更加宽平。刑事政策是连接党和国家路线方针与法律规范的重要桥梁。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这一制度以“从宽”为核心,承载着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彰显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人文关怀,也是对“治以宽平,民乐其安”的中国古代传统刑罚宽平理念的继承和发展。

  第四,从“治罪”到“治理”理念的转变。面对新时代国家治理的新要求,检察机关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将刑事司法实践融入国家治理大局,通过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等一系列方式,实现从“治罪”到“治理”的转变,为党和国家的发展大局服务。

  未来,打造更高水平的刑事法治文明应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具体来说:

  第一,继续回应人民诉求。刑事司法实践要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完备、高效的期待,对不完备的程序规范要加以调整,对良好的程序规范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要始终围绕人民群众的诉求深入开展。

  第二,继续关照具体的人。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视角下,只有维护好一个个具体的人的正当利益,刑事司法才有可能维护好人民的整体利益。

  第三,产出更多看得见的正义。以人民为中心是具体的、实在的,不仅要在制度建设上维护公平正义,也要在具体行动中维护公平正义。既要做到在结果上实现以人民为中心,也要做到在程序上实现以人民为中心。

  刑事司法改革需要刑法客观主义支撑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周光权

  近年来,在刑事司法领域推行了大量改革举措,取得显著成效。但也要看到,部分司法人员缺乏正确的刑法方法论,尤其需要刑法客观主义的指引。因此,在从程序法角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还要思考刑事实体法理念和方法的塑造,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确保刑事司法活动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客观主义与刑法观念的转变。刑法客观主义和刑法主观主义是两种对立的观点。刑法客观主义认为,刑法上只能以客观行为及其后果(危险)作为处罚根据。刑法主观主义则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格等作为刑事责任的基础。其基本理论构架在于:从人的危险性出发思考定罪尤其是处罚问题;行为仅是佐证犯罪意思的符号,行为概念以及其他客观要素的重要性、独特性大幅度下降。

  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与法治原则相一致,其使判断有依据、判断标准明确、判断结论相对可靠,使司法机关的司法擅断可能性大为降低。

  刑法客观主义与我国刑事司法的未来。我国刑事司法总体上坚持了刑法客观主义立场。人们逐渐认识到,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大宪章,刑法的本质在于限制司法权力。于是,罪刑法定原则被广为接受,客观主义立场成为必然。

  遵循刑法客观主义的基本原理所作出的司法裁判在标准上相对明确,其结论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价值取向。因此,在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背景下,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以防止将并无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也与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高度一致。

  刑法客观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是:一方面,客观构成要件比主观构成要件更为重要。对于客观上没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刑法不处罚。只有惩罚侵害法益的行为,才能实现刑法目的。另一方面,必须讲究司法逻辑或判断顺序。必须做到对行为违法性的客观判断和对行为人责任的判断分层次进行;必须确保客观违法判断在前,主观责任判断在后,确保刑法客观主义得到贯彻。

  总之,刑法客观主义与刑事司法改革相辅相成、互为支撑,在如何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的程序性改革与实体法理念的同步推进方面,未来还有很多探索空间。

  构建一体化实质出罪机制 推进少捕慎诉慎押贯彻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刘艳红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应时而生。在此,主要从实体法角度谈谈如何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建立贯通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实质出罪机制。实体法上的出罪机制致力于从处罚必要性与合理性角度对构成要件进行解释,旨在通过实质解释限制刑法上构成要件的适用,将形式上符合刑法条文字面含义但实质上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以此充分实现刑罚的妥当性。对于无法实质出罪的案件,可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再审慎判断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逮捕羁押强制措施以及刑事追诉。

  少捕慎诉慎押,反映的就是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实质出罪理念,从而形成贯通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出罪机制。

  以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哪些可捕哪些可不捕,必须以刑法实质出罪机制为基础,以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思维,对社会危险性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其一,优先适用取保候审。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案件证据已经固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即使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也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其二,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坚持事实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同时具备,特别是社会危险性是判断是否予以逮捕的核心。其三,检察机关对任何案件都不能轻易“一捕了事”“一押到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做到逮捕案件全覆盖,在决定是否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时从严把关,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贯彻实质审查,建立常态化起诉必要性审查机制。实体法上的实质解释与程序法上的实质审查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通过对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的考量,以确定有无提起公诉的必要性,从而建立“实质化”的起诉必要性审查常态化机制。其一,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二,检察机关应在坚持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特别不起诉等手段,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其三,对于法益得到修复,实质没有起诉必要性的案件尽量作不起诉处理。

  持续深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孙长永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公安司法机关需要进一步凝聚共识,更新刑事司法理念,健全配合制约机制。

  凝聚共识。凝聚共识是指对政策内涵和适用边界的理解应尽可能统一。目前,需要达成共识的主要有三点:第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在我看来,少捕慎押与慎诉要区别看待,少捕慎押主要是针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问题,而强制措施的基本功能是诉讼保障,不应具有惩罚性。对此,不能认为“逮捕就是从严、取保就是从宽”。而慎诉主要涉及公诉裁量权的扩大问题。我国现阶段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以及犯罪与刑罚的结构性变化,适度扩大不起诉裁量权具有现实需求、法律基础和便利条件。因此,慎诉主要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第二,“慎押”是否包含慎重适用监禁刑?刑罚适用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惩罚性,逮捕、羁押措施适用的基本特征在于诉讼保障性,二者不可能用同一刑事政策进行调整。否则,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内在的人权保障精神不符。第三,“慎押”是否仅指“逮捕后的羁押”?应当把严格控制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作为慎押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拘是刑事诉讼中最常用的强制措施之一,而刑拘的质量和期限直接影响逮捕措施的适用,检察机关有必要借助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契机强化对刑拘适用的监督。

  更新理念。第一,无罪推定。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强制措施不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且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符合比例原则,期限应尽可能短。因此,非羁押强制措施和具结释放应是常态。第二,正当程序。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人权保障功效,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探索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延长审批程序的正当化改革。第三,平等适用法律。公安司法机关应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明确对所有被追诉人、所有涉案企业一律平等保护,一律适用统一的法律标准和法定程序,以稳定市场和社会预期,切实增强执法司法公信力。

  健全机制。检察机关要在少捕慎押的问题上,进一步健全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配合制约机制,协同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制度优势,对侦查阶段的拘捕、羁押以及审判阶段的羁押进行全流程监督,推动公安机关和法院减少对拘捕、羁押措施的适用,及时变更或撤销不必要的羁押,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刑事诉讼全过程。

  依法能动履职实现从治罪到治理的转变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张朝霞

  刑事司法实践中轻罪案件比例上升,迫切需要对犯罪采取差别化的治理方式。为此,围绕北京检察实践,谈四点认识:

  一是从“立法轻罪”到“司法轻罪”的转变。司法机关讨论轻罪治理,除立法上的轻罪外,还要考虑何种罪行虽超过刑事追诉的门槛,由于社会危害性小,可获得轻缓处罚的问题,较为典型的是“超市盗窃”案件和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按照这一思路,北京市检察机关设立轻罪案件检察部门,并制定《关于开展轻罪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一体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二是从“关注行为”到“关注行为人”的转变。轻罪案件办理中,既要审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要审查行为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评估其犯罪类型和潜在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复归社会的可能性,采取个别化的处遇措施,避免“构罪即捕”“构罪即诉”。对于前科劣迹突出甚至具有涉黑涉恶背景的犯罪嫌疑人,要深挖彻查漏罪漏犯,依法从严处理。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通过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形成轻罪治理的“闭环”。

  三是从“羁押诉讼”到“非羁押诉讼”的转变。与重罪案件不同,轻罪案件的办理如果沿用羁押诉讼模式,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紧张,而且不利于犯罪人的矫治和回归。北京市检察院将非羁押化、社会化作为轻罪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危险驾驶案件分类分层处理,通过降低诉前羁押率彰显司法温度。

  四是从“个案办理”到“系统治理”的转变。轻罪案件往往是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小案”,必须转变传统办案理念和方式,能动履职,打通“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有效路径。北京市检察院针对“超市盗窃”案件近年来加速增长的特点,以类案调研数据为支撑,制定工作指引,确定相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规范不起诉案件的行刑衔接工作。将大数据思维引入轻罪治理电子地图的研发应用,对案件多发的区域、场所进行重点标注和类型化分析,做到轻罪治理和超大城市基层治理相结合,力争在溯源治理的广度和深度上实现新突破。

  中国特色羁押听证制度初步形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冀祥德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着眼于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以厚植执政党的执政基础为根本追求,按照刑事司法基本规律,用以中国方案解决中国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打出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组合拳。在对我国社会治安状况和犯罪形势进行充分研判的基础上,先提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又推出《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下称《办法》),使司法政策制度化,标志着中国特色羁押听证制度的初步形成,在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中国特色羁押听证制度具有五大价值取向。第一,深刻回应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要求。主要体现在羁押听证制度是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落实人权保障的重大决策,是以法治的形式回应保障人权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是面向人权中的自由保障权、以自由为核心的一项权利保障制度。第二,《办法》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等司法政策的规范保障。主要体现在降低羁押率、推进司法文明建设、促进司法资源合理分配等方面。第三,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向。羁押听证制度的建立,蕴含着共建对抗羁押合作的内在动力因素,具有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向的重要价值。第四,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五,顺应世界刑事诉讼发展基本趋势,增强审前阶段的法制化改革,审前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比例显著提高,人权保障力度加大。

  中国特色羁押听证制度形成了五大特征。党的领导是最本质的特征;人民性是最显著的特征;检察机关主导是主要特征;坚持从实际出发是现实特征;与时俱进是时代特征。

  站在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角度,中国特色羁押听证制度在初步形成之后,仍将沿着强化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逐步实现羁押听证制度全覆盖。

  【点评】

  立足刑事一体化 探讨刑事司法改革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大检察官 万春

  理念一新天地宽。我国刑事司法实务和刑事司法改革,是在理念指引、政策指导下推进的。无论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表面看是程序法问题,实质上,宽和严都涉及入罪和出罪问题,立足刑事一体化视角予以探讨非常重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当前我国犯罪治理最基本的刑事政策,既有宽的一面,又有严的一面。严的层面形成了很多有效经验,但是宽的方面如何落实,对我们来说是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进入新时代,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人权、司法文明等方面的要求更高。这种情况下,犯罪治理要从重罪惩处转向轻罪治理。近年来,通过修改法律建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等,都体现了司法文明的要求,也体现了落实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少捕慎诉慎押,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前阶段的具体落实措施。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刑事司法改革和刑事司法实务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陈卫东教授的发言站位高,强调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要深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要关照具体的人。无论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从政治上看,就是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从宪法法律上看,它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也是落实刑法上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以及程序法的一系列原则的体现。从司法体制改革的角度看,它与以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统领的一系列刑事司法改革要求相一致。

  孙长永教授提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进一步凝聚共识,少捕慎押与慎诉是有区别的,因为捕和押都是强制措施,还未到定罪环节,所以不能简单理解为少捕慎押了就是从宽了。慎诉体现的才是从宽,这是科学的、精密的分析,是对少捕慎诉慎押内涵的深刻剖析。

  作为司法实务人员,我认为少捕慎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因为除科学上的精密分析外,还要观照现实,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老百姓一般将其与有罪联系起来。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少捕慎押也体现了一种从宽。孙长永教授提出慎押要扩大到刑事拘留,实际上,最高检在统计审前羁押率时已将刑事拘留统计在内了。整体上看,随着羁押率大幅下降,除报捕的少、逮捕的少,拘留的羁押情况也在改善。

  冀祥德研究员特别讲到中国特色的羁押听证制度,对检察机关进行的相关探索给予充分肯定。中国特色的羁押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从过去的纯粹书面审查,到现在的羁押听证,以后仍需继续做好。

  两位实体法方面专家的发言同样深刻。周光权教授从刑法方法论的角度提醒司法人员一定要转变工作观念和方法,要坚持客观主义,检察官法也明确规定,检察官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刘艳红教授讲到刑事一体化的实质出罪机制,少捕慎诉慎押从一定意义上说带出有罪的意蕴。比如,正当防卫制度已被激活,倡导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特别是对一些危险犯、行为犯,应该对其危害作实质性审查,不能简单入罪。

  刑事司法改革离不开刑法观念指导

  

  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 陈兴良

  刑事司法改革主要涉及刑诉法问题,但也离不开刑法理念的指导。周光权教授重点讲了客观主义刑法理念,刘艳红教授主要讲了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理念。我更主张储槐植教授的一个提法,叫作“入罪依法、出罪依理”,即:入罪要有法律依据,但出罪只要有道理,这个道理包括逻辑、实质价值判断等等。这样的理念,对于刑事司法改革非常重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刑事司法改革也是刑法理念的重大变革。

  在此,我谈三点个人的看法:

  第一,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推进改革成效显著,在主要刑事司法改革中,检察机关主导和推动的改革,包括捕诉一体、检警关系、涉案企业合规、巡回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改革措施,对社会产生了积极效应。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是以公检法三机关为主体框架构建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承前启后的调节作用。三机关中只有检察机关全程参与三个环节,因此检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关,而是对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诉讼全过程贯彻中起主导作用或者调节作用。在这个意义上说,检察履职具有能动性,应通过刑事司法改革强化检察职能的能动性。

  第二,刑事司法改革引发刑法理念的转变。在刑事司法改革措施中,以下三项改革生动展现了刑事司法理念的变化:其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表明我国刑事司法从对抗式向协商性的转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足我国社会现实,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性司法制度,包含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等比较先进的司法理念,对于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其二,少捕慎诉慎押表明我国刑事司法从严苛向轻缓的转变。少捕慎诉慎押实际涉及三个刑事司法环节:少捕主要是在侦查环节,能不捕的不捕;慎诉主要是在审查起诉环节,能不诉的不诉,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慎押则同时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比如,在法院审判环节能够判缓刑,能够适用非监禁刑,尽量采取社区矫正的方法。少捕慎诉慎押表明我国刑事司法具有宽缓性司法的理念,也反映出刑事司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的成就。其三,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表明我国刑事司法从惩治型向治理型的转变。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不是办理简单的单位犯罪案件,而是帮助涉案企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避免再犯。尤其是,涉案企业合规不仅是个案式的合规,而是行业性合规。可见,刑事司法活动不是简单地惩罚犯罪,而是具有社会治理的内容。

  第三,刑事司法改革未来着力的关键。在刑事司法改革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关键,且已取得一定成效。当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还有优化的空间:第一,完善证人出庭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是庭审实质化。如果证人不出庭,庭审实质化很难真正实现。第二,推广二审开庭制度。庭审实质化必须开庭,若不开庭的情况多了,会影响庭审实质化,从而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成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10/t20221011_5852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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