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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动能推进检察事业新发展

发布时间:2022-10-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坚持科学化原则、智能化原则、人性化原则,加强高质量数字检察建设——

  以新动能推进检察事业新发展

  

  □数字检察创新应坚持“改进型创新为主,基础创新为辅”的策略,贴近一线办案需求,明确研究重点和应用场景,以缩短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相对成熟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检察场景中的应用孵化周期为技术目标,最终实现推进检察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战略目的。

  随着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的召开,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成为2022年检察工作的新亮点。将数字检察的蓝图一步步变为现实,尚面临技术、人才、数据、制度等方面的难题。在数字检察建设中,只有将坚持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原则贯穿始终,才可能将最高检的战略部署落到实处。

  坚持科学化原则,推动数字检察建设“蹄疾步稳”

  科学化强调数字检察研究、开发、管理、应用的全过程应遵循客观规律。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2018年检察机关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的,智慧检务建设要聚焦科学化,离不开对科学规律的运用和延伸,离不开对智慧检务内在规律的总结和深度挖掘。

  数字检察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智慧司法是代码规制和法律规制的互动耦合,“要把自然科学的形式逻辑和社会科学的辩证逻辑结合起来”,耦合度越高,数字检察建设就越成功。实践中,应避免一味追求科技的“高大上”,要做好技术的先进性、稳定性、可靠性评估,用最经济可靠的科技供给满足检察办案需求。笔者认为,数字检察创新应坚持“改进型创新为主,基础创新为辅”的策略,贴近一线办案需求,明确研究重点和应用场景,以缩短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相对成熟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检察场景中的应用孵化周期为技术目标,最终实现推进检察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战略目的。

  数字检察要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数字检察不是也不应是一个封闭的系统,从信息技术发展历程看,凡是生态开放、流通性强的信息系统,通常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因此,在数字检察建设中,应进一步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科技公司实质性的战略合作,推进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和大数据法律监督研发创新基地建设,扩大检察科技“朋友圈”,逐步形成新时代数字检察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在软件设计中也要注重程序的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采取模块化设计,追求模块内的高内聚低耦合,注重编码的层次性,便于后续维护、升级和迭代。

  数字检察要遵循“需求驱动开发”模式。倡导以需求驱动开发的项目管理模式,提高对检察业务需求的响应速度和软件产品质量。要防止业务、技术“两张皮”,技术拖着业务走,以及“闭门造车,出门合辙”等问题,关键在于做好做细需求管理,无论是在软件开发中采取瀑布模型,还是敏捷模型、增量模型,都要将需求分析摆在首要位置。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的一项成功经验,就是“把办案人员的需求、经验与软件研发深度融合,加强业务人员、技术人员的沟通协作”。需要反复对业务需求进行梳理、论证和完善,并专门建设业务需求管理平台,对各业务条线提出的流程管理需求、辅助办案需求逐一进行分析,并进行积极响应,进一步完善软件设计、健全系统功能。

  坚持智能化原则,加速“检察+科技”的深度融合

  智能化的实质,是使司法办案、队伍管理、检务保障、决策支持、公开服务等各项检察工作的现代科技含量和智能辅助水平不断提升。张军检察长指出,智能化是智慧检务的核心,智慧检务是要用好智能手段,而不是依赖智能手段。

  数字检察要积极稳妥推动智能办案辅助探索。人工智能技术是数字检察智能化的重点,但在向科技要检力的过程中,应当对于弱人工智能阶段的各项技术发展水平有清晰了解,特别要区分实际使用准确率和实验室准确率之间的区别。比如,目前OCR印刷体通用文字识别技术准确率达95%,手写体达90%左右。但在实务中因图像质量等原因,OCR识别率可能低于实验场景。正如有学者指出,“在司法场景中,技术权力要谨慎进入技术尚不成熟的领域,充分尊重专业权力的固有属性。”在弱人工智能阶段,应对现有智能化功能进行区分,将相对成熟的功能纳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而对于有待发展的功能则纳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研究项目,待技术成熟时再吸收到现有信息平台。可探索建立合规性审核、合伦理性审核、合目的性审核的智能辅助办案的数字检察CEP审核机制,采取“成熟一个,试点推广一个”的循序渐进方式,有效规避技术风险。

  数字检察要集全系统之力加强数据业务创新。大数据技术是数字检察智能化的亮点。让数据多跑路,检察干警和群众少跑腿,已成为时代共识。业务数字化只是数据业务创新的起点,数据业务化才是数字检察的发展方向,也是检察事业补短板、强弱项、固根本、利长远的战略支撑点。譬如,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自主研发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上线前,绍兴市检察院每年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几乎是个位数。系统上线后,该院每年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显著增长,有效实现了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该经验在全国推广后,2021年,湖南省民事检察条线共办结虚假诉讼监督案件453件,通过平台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并办结的案件数占比35.1%。从长远发展角度看,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将直接改变检察机关的办案模式,例如通过数据业务化的探索,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案件数量首次超过整体办案数量的三分之一。

  数字检察要主动参与区块链高可信协同应用。区块链技术是数字检察智能化的基点。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高度透明、不可篡改、安全可靠等优势,也存在速度慢、成本高等不足。从效率和经济的角度看,并不是所有检察业务场景都需要应用区块链技术。目前,相对成熟的有两个应用方向:一是在取证方面,加强区块链技术应用,有利于推动取证方式由“事后取证”向“同步取证”转变。全国检察机关电子证据云平台已探索应用了区块链技术,用于对电子证据的取得过程和保存状态进行存证,起到加固电子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作用。二是在协同共享领域区块链具有天然优势,在坚持共享发展的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中,应当特别重视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一般而言,区块链技术分为公有链、私有链、联盟链。相对而言,联盟链更适应政法机关协同共享需求,可以推动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数据的共享、互用、互信,建立数据信任体系。例如,天津市检察院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通过构建区块链网络实现政法部门数据共享和信息互信,有力促进了政法业务协同,也为后续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模式打下了坚实基础。

  坚持人性化原则,最大程度提升检察应用实效

  人性化的实质,是坚持以人为中心,推进检察科技产品从可用、易用到好用、爱用,通过构建良好的人机关系,不断强化人的责任、提升人的效率,增强人的能力的过程。张军检察长指出,数字检察建设要聚焦人性化。平台界面要友好,要让检察人员会用、喜欢用,让不同文化水平、对信息化熟悉程度不同的检察人员都能比较自如地使用,最终要体现在办案质量效率提高、办案能力提升上。

  数字检察要增强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智力支持是数字检察人性化的重点。检察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属于知识高度密集型领域。如何应用信息技术帮助检察官增加知识、获取经验、答疑解惑、提升能力,成为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创新路径。在知识传授方面,国家检察官学院建立了“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广大检察人员可以通过检察网络各取所需,随时随地学习知识、分享知识,破解在职学习培训中地区资源不平衡等难题,助力检察人员素质、能力双提升。在答疑解惑方面,未来可以升级改造“检答网”,不再局限于专线网或工作网,可参照“务实”App的知识服务机制,实现基层检察院直通最高检、省级检察院的多渠道、多网络沟通机制,深化“检察官教检察官”实效。优化“智慧借助”模式,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互联网咨询平台”基础上,建立检察机关案件互联网咨询平台,将最高检、各省级检察院的业务专家和权威学者、知名律师纳入其中,依托互联网面向全国广泛开展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案件专家咨询。

  数字检察要夯实检察人员的办案责任。在检察机关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中,数字检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司法管理和监督领域,信息技术还可以对司法人员办案进行全程监督,对廉政风险易发多发的重点人员、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和“三重一大”事项开展静默化、自动化、可视化的智能廉政风险防控。但应注意的是,在智能化应用中,仍然要突出人机模式中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数字检察建设必须明确边界,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核心权力行使过程中,智能化技术能且只能处于辅助地位,不应影响和潜在干扰检察官的独立思考。

  数字检察要提升检察人员的办案质效。为使司法人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一方面,应通过技术为检察官“减负”,原则上将简单性、机械性、重复性、行政性的工作尽可能交由机器完成。以刑事检察为例,通过“三远一网”(远程提审、远程庭审、远程送达和检察工作网)技术应用,可以大幅节省检察官、书记员的交通时间。通过刑事案件协同办理平台建设,实现公检法司电子卷宗的跨部门流转和信息数据的跨部门反馈,增强电子卷宗同步生成、案卡智能填录等功能,大幅减少录入时间、OCR转换纠错时间成本。另一方面,应加强智能算法的静默式纠错校验,减少可以避免的案件瑕疵。比如,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内嵌的文书纠错功能,运用文书智能分析引擎技术,可以对各级检察院法律文书的信息完整性、格式规范性、逻辑一致性、法律依据准确性以及文书中的错别字等信息项进行全面校验检查,通过自动修正,提升文书质量。

  总的来说,数字检察在本质上是DT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一场数字化转型的自我革命,尽管转型过程艰难,但面临的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必然能在发展中得以解决。“十四五”期间,数字检察建设应当努力推动检察工作各领域、各层级、各环节从电子检务阶段的“一切业务数据化”迈向智慧检务阶段的“一切数据业务化”,实现数字检察的数据生态闭环,以新动能推进检察事业新发展,以新模式推进数字正义新进程,最终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贡献检察力量和科技智慧。

  (作者为北京化工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副教授、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法学分会执行委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10/t20221008_5799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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