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成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如何跟进
发布时间:2022-10-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为民事检察监督办案提供了最为重要的实体法依据,也对互联网经济时代民事检察监督提出了更高标准、更新要求。互联网法院的成立,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的创新之举。精准监督,是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回应,是做强民事检察的最佳进路。互联网法院与精准监督的碰撞,基层检察院与精准监督的结合,是民事诉讼监督发展的新思路。本文通过调查研究并结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同级监督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探讨在民法典时代,作为互联网法院同级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如何应对挑战,实现对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的精准监督。
要实现对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的精准监督,首先需要明确如下监督原则:
一是“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监督与办案密不可分,是检察机关的两大工作主线。“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体现了办案与监督的辩证关系:监督是检察机关贯穿工作始终的重要职能,办案是纠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办案是检察监督获得线索的重要渠道,也是行使检察职能的基本手段。监督不是空洞口号,必须落实在办案中。
二是全面监督。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应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方面,来纠正诉讼环节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精准监督是在检察机关全程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有重点、有目标、有质效的监督。全面监督是精准监督的前提。
三是尊重法院的审判规律。民事诉讼监督的本质是检察机关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公权力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有观点指出,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是为了纠正法院在审判权行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由此带来的不法后果。要把精准监督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检察机关就应充分尊重法院的审判规律和模式,厘清自身的职责边界,不过度干涉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对超出必要限度、明显存在违法情形的案件,应进行监督;而对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的裁判应当给予尊重,以此维护法院审判工作的稳定性和权威。
此外,互联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面对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带来的新问题,逐步形成了“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的裁判理念,为网络空间治理树立了规则和边界。而在探索中行使的审判权,往往会形成对现有规则的突破。检察机关在针对互联网法院开展的民事诉讼监督中,要对互联网法院旨在创造规则的审判活动给予尊重,依据互联网法院的审判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精准监督。
面对互联网法院带来的新课题,如何进行高质量监督需要充分发挥检察智慧。为应对互联网法院给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从以下六个方面明确监督路径:
第一,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监督的方式方法。针对互联网法院全程在线审理、深入推进电子化卷宗的特点,同级监督检察机关应推动民事诉讼监督与互联网科技的深度融合,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技术手段与之匹配,例如搭建线上监督平台,全程在线监督;改变送达纸质检察建议、线下出庭抗诉的传统模式,以线上方式缩短检察监督在途时间,提高监督质效。
第二,精准识别案件难易程度,繁简分流保证监督资源的最优分配。最高检先后出台了《关于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暂行工作办法》《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简化办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规范了案件繁简分流的工作机制。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涉互联网案件均为新类型、新模式、新业态案件,在精准监督过程中,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对涉互联网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第一,重点关注案件占比较大的几种类型,注重总结归纳同类型案件;第二,重点关注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热点案件”;第三,按照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力大小进行分类,在保证每个案件都严格按照程序公正办理的前提下,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配检察人员,确保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在保证监督公正性的前提下,实现民事检察部门的高效运转,兼顾个案正义和实质正义。
第三,精准运用每一种检察监督方式。要实现对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的精准监督,就要明确精准监督的监督标准,明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依据,确保监督方式精准。在案件办理中要确保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几种监督方式的合理使用,这也是直接呈现给当事人及公众、最能体现案件办理水平和精准监督理念的最直观方式。
同时,在对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开展精准监督的过程中,要结合社会效果、作出裁判时的司法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监督必要性审查,将法律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综合判断是否作出予以监督的决定。在监督方式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对于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例或疑难复杂案件,或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可选择抗诉的监督方式;对典型性程度不高,案情也不复杂,或者存在轻微违法情形,但确有监督必要的,可选择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对不影响实体判决结果、存在程序瑕疵的案件,可选择制发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
第四,组建专业化监督队伍,利用好外脑智库。对于监督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而言,不仅需要组建一支“专”而“博”的民事检察队伍,利用好专家咨询论证这个“外脑”,还需要具备两种能力。一是要具备与互联网法院的工作理念和互联网技术相适应、同发展的能力。伴随着互联网法院的发展,成本低、效率高、具有防篡改优势的区块链技术,以及电子卷宗的保存和调取技术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检察人员的互联网技术和能力也需随之不断升级。二是要具备更高的法律素养和更强的办案能力。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检察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能否通过监督办案落实好民法典精神、确保民法典的统一正确实施,办理出具有示范、引领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的监督案件,考验着每一位民事检察办案人员。
第五,转变监督理念,将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质量。在民法典时代,互联网民事案件趋于同质化的现象日趋严重,检察机关可充分运用类案分析方法,将同类型案件进行集中归纳和整理,从中发现类案监督线索。实践中,应加强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的融合,在办理个案的过程中,主动培养类案监督意识。通过对个案的监督,发现同案不同判、不同执问题,经过梳理和总结,提出更高层次的监督意见。通过大量个案监督经验的积累,提高发现类案监督线索的敏锐性,推动民法典时代司法裁判的统一。
第六,前移监督时点,重视对程序违法的监督。诉前纠纷化解是互联网法院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开展诉前纠纷化解中,建立了与多家调解机构的合作机制,并有法官、法官助理等诉调对接团队参与,检察机关对诉前纠纷化解程序的监督必不可少。监督中,检察机关应关注诉讼程序的启动,必要时采取支持起诉等监督方式。根据互联网法院的“网上案件网上审理”工作模式,检察机关还应对网络庭审过程实施监督,着重关注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性瑕疵,必要时以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纠正。
目前,基层检察院受理的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类型,主要为审判人员违法活动监督案件和执行活动监督案件,而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则大多由市、分院受理。作为基层检察院,应及时转换监督思路,聚焦做好审判人员违法活动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两项主业的同时,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积极参与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办理,与上级院密切配合,发挥好自身优势,通过丰富的办案实践,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监督水平。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9/t20220928_5794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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