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创新小微企业简式合规路径
发布时间:2022-10-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随着企业合规在我国向纵深推进,小微企业简式合规是我国刑事合规本土化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方向,其精简化的具体内容应以开放和务实的思维在既有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
□要真正发挥企业合规在风险识别和犯罪预防上的积极功效,就要让小微企业看到合规会创造价值,这要求小微企业合规的设计和运行要紧紧围绕合规所具有的“排毒”功能和“造血”功能来展开。
一般认为,传统的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三角治理结构常常会因公司规模的扩张、过于逐利等而产生“企业内部的管理与监督失灵”的“组织缺陷”问题,这是域外企业合规发展的动力之一,且域外企业合规在走向国际化之初是用来配合国际反商业贿赂,这使得国际化的企业合规一开始的着力点就不是小微企业而是大型企业或超大型企业。在我国,小微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机会、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小微企业合规是我国企业合规发展中极具特色的内容。2021年6月3日,《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发布,企业合规程序被区分为范式合规和简式合规,简式合规适用于企业规模较小、合规问题明确、监督评估专业性要求较为简单的案件。笔者认为,随着企业合规在我国向纵深推进,小微企业简式合规是我国刑事合规本土化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方向,其精简化的具体内容应以开放和务实的思维在既有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
“排毒”+“造血”:小微企业简式合规有效性展开的关键
众所周知,有效性可谓企业合规的灵魂,小微企业简式合规要创造价值,其有效性更应紧紧围绕着“产投比”这一企业合规“排毒”功能和“造血”功能正常发挥的关键来进行。具体而言:
小微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推动下具有极强的逐利性。但是,相较于大中型企业,它们在治理模式、业务规模、员工数量、资金能力、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劣势,因而,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往往会忽视或无视风险。对此,要真正发挥企业合规在风险识别和犯罪预防上的积极功效,就要让小微企业看到合规会创造价值,这要求小微企业合规的设计和运行要紧紧围绕合规所具有的“排毒”功能和“造血”功能来展开。“排毒”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剔除不合规不合法的内容,“造血”是合规要内化为企业盈利的手段。这预示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排毒”功能和“造血”功能正常发挥的关键是“产投比”,一旦合规创造出真正的价值,小微企业合规的有效性就具有了内在的动力和切实的保障。
同时,小微企业的上述特点要求小微企业的合规在“产投比”上的盈利时间跨度不能过大,由此,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的合规作出区分就具有了实际意义。在我国,这恰恰是范式合规和简式合规区分的价值和精髓所在。
既有所得:小微企业简式合规发展的新起点
由于域外的企业合规中至今没有一套成熟的可供我们借鉴的小微企业合规方案,因此,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以及在小微企业简式合规上的探索所得,就是小微企业简式合规后续发展的新起点。
就这些经验和所得而言,有学者归纳了五点:一是让最高层作出合规承诺,并承担合规管理的责任;二是围绕涉嫌实施的犯罪建立专项合规计划,并发布专项合规政策、标准和程序;三是引入外部法律专家担任合规顾问,并使其在防范、识别和应对合规风险方面发挥实质作用;四是根据自身的管理缺陷和制度漏洞,建立有针对性的预防、识别和应对流程,实行差异化的合规管理;五是在短暂的合规考察期结束后,检察机关除了向有关部门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外,还可以建议这些部门加强合规监管,保证专项合规体系运行的可持续性,并引入必要的行政合规激励机制。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在企业合规的推进中,检察机关应居于主导地位,这对小微企业简式合规来说更是不宜动摇的基础。
探索创新:小微企业简式合规程序和内容的拓展
小微企业简式合规在我国是一个新生的事物,我们应以更为开放和务实的思维,在去粗取精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小微企业简式合规的内容。笔者认为,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在程序上,小微企业简式合规的“简”应当贯穿于合规制定、执行、验收评估等全流程。在合规方案的制定上充分做到“因案制宜”,甚至根据小微企业涉案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制发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在合规方案的执行上,也应充分探索精简之道。实践中,值得关注和肯定的做法是,检察机关在范式合规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参与企业合规考察的基础上进行简化,如不引入第三方机构,直接开展合规监管、评估,或由2名左右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同时,在合规监督考察期限上考虑弹性化,在合规监督考察方式上采取随机方式或“定向+随机”方式。在合规方案的验收评估上,同样应精简化。比如,由专业人员协助检察机关进行而不是由第三方组织进行合规的验收评估,或由检察机关以组织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评估验收。
其二,在内容上,小微企业简式合规的“简”同样需要积极拓展。例如,在江苏省检察院将探索适合小微企业的合规监管模式列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重点项目后,江苏各地基层检察院积极响应,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在小微企业涉嫌环资类犯罪的环保专项简式合规中提出“相对不起诉+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模式,通过引入公益诉讼来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即在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发出合规检察建议,并同步启动公益诉讼立案审查,以确保合规检察建议得到落实,督促企业合规整改。
(作者分别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9/t20220927_5791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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