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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强化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司法适用

发布时间:2022-10-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1年12月2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同录规定》),指出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确定了适用范围,列举了同步内容,明确了责任分工,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同录规定》实施以来,重庆市三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进行前期探索,认真贯彻落实《同录规定》要求,确保统一规范适用,力求全面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然而,一项制度的推行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司法实践中仍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尚未明确。《同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文件是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工作资料……人民检察院可以出示”,由此观之,同步录音录像文件应属于证据中的一类。然而,按照“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庭审中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重点核实的内容包括“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当法庭审理之时被告人辩解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是被告人、辩护人无故推翻具结承诺等情况发生时,同步录音录像文件能否在庭审中作为证据进行出示并没有法律或是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而且,在同步录音录像文件并未明文规定其证据资格、证明效力的情况下,法官有可能对该项证据不予采信,导致不少基层检察院的同步录音录像文件在办案中仅作为佐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或者控辩协商全程规范的一种载体使用。

  其二,录制和保存技术规范亟待完善。按照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尽快建立更加安全高效的同步录音录像数据统一保管平台(系统)。一个成熟的系统对技术工作的依赖性较高,也需要完备的技术保障,因此,完善的录制和保存技术规范便需应运而生。虽然最高检发布的《关于认真抓好〈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已明确“上级检察机关应尽量统一辖区标准”,但一些具体通用的技术规范还是需要从一定地域层面进行完善,以便辖区各地检察机关参考适用。

  作为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配套制度之一,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在今后的办案工作中应用必然会愈加完善和频繁。如何更好地推进规范办案,适应在镜头下办案,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履职培训,提升能力素养,也要强化使用保障,确保履职效果和效率。基于加强适用《同录规定》司法实践之需要,笔者建议,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制度强化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司法适用,确保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

  第一,完善法律规定,明确证据效力。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的过程中,在抓好场所建设、加强工作配置的基本要求之上,更重要的是以营造适合听取意见的办案环境,保证理性、平和、充分沟通协商。而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的同步录音录像文件,与书面形式的讯问笔录相比,更能考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能审查办案人员取得证据的合法性,完全符合证据的所有要素,属于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鉴于目前刑事诉讼法尚未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纳入法定证据,在立法完善耗时较长的情况下,可先以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文件必须提交法庭审查,并确定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第二,强化对下指导,完善配套机制。一方面,《同录规定》的制发,对刑事检察办案人员来说既是鼓励,也是挑战,且此项工作主要在基层检察院开展,故上级检察机关应注重下沉基层,逐院开展调研,指导基层检察院开展好此项工作。具体而言,对可行性、可推广、可复制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定期进行汇总编发,以供辖区内其他基层检察院参考借鉴;也可指导基层检察院制定有关同步录音录像制作规范的相关文件,为刑事检察部门办案工作提供参考。另一方面,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专业性强,地方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要主动与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认真学习《同录规定》内容,明确各职能部门责任分工,强化衔接配合,确保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顺畅有序开展;此外,基层检察院要注重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司法机关建立交流会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支持等配套机制,以便统一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执行标准,凝聚推动合力。

  第三,规范录制程序,完善保存规范。虽然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该项工作中会各有特色各有侧重,但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属于技术性规范,宜以省级或市级检察机关辖区为范围,进行统一的规范,便于辖区检察机关参考操作。一是规范术语使用。同步录音录像文件包括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和系统记录形成的所有数字音视频,远程的数据记录、存储、传输也包括在内,对其完整性检验、视频码流、视频分辨率、音频采样率、异常报警、存储、定位等术语使用宜作统一规定,便于一定范围辖区内统一适用。二是规范环境设置。如是在检察办案区开展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则需配置固定的专用设备,并确保安静、明亮等要件;如是在看守所提讯室、律师接待室等办案场所,则可根据办案需要选择使用便携式或是固定式设备;如是在临时场所开展,则可使用便携式设备。但无论是何种场所,都必须进行统一的时间校准,并使用同一套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三是规范保存管理。在录制后保存时,需使用统一的画面、音源、文件名称、回放功能,便于办案人员查阅;保存后,需使用统一的防篡改、复制认证,音视频格式需进行防数据删除操作,录入系统后统一备份上传;如遇设备故障或操作失误,则需按照《同录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作者分别为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9/t20220927_5792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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