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廉政法制时评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民声民意 > 正文

北京:依法抗诉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3-0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李某专门拿着两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来到北京市检察院,向该院负责民事检察工作的第六检察部检察官白晶表示感谢。“感谢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检察官同志!我们一家三代人都是军人,退伍后倾尽全家积蓄投资办企业,检察机关公正办案,为我们军人军属伸张正义,祝愿检察事业再铸辉煌。”

  原来,2004年至2019年,李某名下的宜昌某公司与北京某中心签订了15年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宜昌某公司承租某中心名下的土地并开办企业。合同签订后,李某投资上千万元在涉诉土地上建设厂房并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4月23日,某中心将涉诉土地自行围挡,导致宜昌某公司无法经营,宜昌某公司遂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中心补偿建房及装修款、赔偿损失共计1000余万元。某中心提出反诉,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届满解除,要求宜昌某公司腾房并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实际使用费。该诉讼前后历经18个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判决某中心胜诉,同时将李某投资兴建的厂房无偿判归某中心所有。

  自己苦心经营的企业就这么毁于一旦,李某越想越不服气。他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自己应享有合同期满后的优先承租权,除非自己不再续约,所建房产才无偿归某中心所有。但在合同期满前,李某曾多次与某中心负责人协商续租事宜,均被拒绝,因此,合同解除的原因并非李某放弃优先承租权。在此情况下,不应将所建房产全部无偿判归某中心。2022年4月11日,不服判决的李某来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监督。该院于同年7月14日提请北京市检察院抗诉。

  “我们调阅了原审卷宗,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逐项梳理、审查后认为,租赁期限对承租方投资收益具有重大影响,关于承租方在涉诉土地建设房屋的归属问题,应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进行认定。”白晶介绍,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李某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李某不再继续经营,所建房产无偿归某中心。合同期满前,李某的确多次提出续租申请并希望就具体事宜与某中心进一步磋商,但均被拒绝。“在此情况下将房产全部无偿判归某中心,既与合同约定不符,也会让李某先期投入的大量资金无法收回,进而毁掉一个‘企业’。”

  2022年8月3日,北京市检察院依法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高级法院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再审本案。2023年1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对合同期满后房屋权属约定未查清,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据了解,2022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市委政法委部署的“民商事案件审判专项监督”,对涉及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的民商事案件进行全面重点审查,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593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11件,提出检察建议135件,8篇法律文书获评2022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优秀民事检察法律文书。本案就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监督成效获得人民群众肯定的一个缩影。

  “接下来,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市委实施意见,深化精准监督理念,突出对民商事重大、典型案件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北京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李欣宇说。

  (记者简洁)

  (原标题:租来土地投资建厂房 合同到期后房子归谁)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303/t20230301_60481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制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