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婺城区:支持起诉维护受损民事权益
发布时间:2023-03-0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婺检)“我愿意对小北的家属进行补偿。”在法庭上,两位获救者向小北父母鞠躬致谢。见义勇为救下两名同伴后,大二男生小北却不幸溺亡。近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支持起诉下,小北父母得到了应有的经济补偿,并受到了司法救助。
2022年8月,小北在实习期间,与同伴小西、小华等4人到溪边游玩。刚下过雨,溪边湿滑,小西一个踉跄跌入深水区,小华见状马上跳入溪中施救,没想到两人很快就被湍急的溪水没过头顶,情况十分紧急。小北毫不犹豫地跳入水中,先将小西拖到岸边,又转身去救小华。小华获救了,小北却因体力耗尽溺亡。
消息传回老家,小北一家人遭受巨大打击。小北的奶奶病情加重,小北的父母因为悲伤过度无法正常工作。小北一家本来就是低保户,这样一来,整个家庭陷入更深的困顿之中。
“儿子救人,我为他骄傲。但他走之后,除小西家属补偿了我们2万元,别的被救助者没有任何表示。”看着支离破碎的家,小北母亲的心结一直打不开。
在多次协商未果后,2022年10月,小北母亲向婺城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经过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认为小北是主动实施的救助行为,应当予以表扬和肯定。而其见义勇为身亡未获得补偿,民事权益已经受损,应予以支持起诉。
对被救者小西、小华来说,他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补偿责任?金额又应当如何计算?“针对此案,我们认为受益人补偿是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法定有效途径。”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小北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小西、小华而不幸溺亡,属于见义勇为,受益人小西与小华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2022年11月,小北父母向婺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小西、小华承担补偿责任,婺城区检察院支持起诉。婺城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认定小西为主要受益人,小华作为救人者同时也作为受益者,也应当给予小北家属适当补偿。
今年1月10日,婺城区法院下达判决书,综合小北、小华的救助行为及所起作用、原告受损情况等,判令小西补偿小北父母经济损失8万元、小华补偿小北父母经济损失2万元。
与此同时,考虑到小北家的经济状况,婺城区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北父母发放了5万元司法救助金。目前,小北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原标题:见义勇为遭不幸,家属能否要求补偿 金华婺城:支持起诉维护受损民事权益 )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302/t20230219_6026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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