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类案检察建议让民事诉讼监督更加精准见效
发布时间:2023-04-0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护企权 暖民心 守公正
甘肃酒泉:类案检察建议让民事诉讼监督更加精准见效
“要用好民事诉讼类案监督专项活动探索、总结的经验,进一步拓展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增强监督公信力。”近日,甘肃省酒泉市检察院检察长王烨就全市民事检察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2022年1月以来,酒泉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民事诉讼类案监督专项活动,用心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着力加强企业司法保护,全力守护公平正义,在市域范围内已形成全覆盖式的类案监督态势。
不能让企业“赢了官司输了钱”
“我们在法院起诉了450多个金融借款案件,预交诉讼费160多万元,案子赢了,不仅借款未能执行,连预交的诉讼费也没有退。”2022年初,玉门农商银行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年5月,酒泉市检察院就农合机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胜诉不退费”类案检察监督案召开听证会。
“经调查核实,全市农合金融机构在两级法院审结的案件共1469件,胜诉未退费金额达859万余元,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本案的听证焦点是检察机关有无开展诉讼费退费监督工作的必要性。”检察官赵丽娟向与会听证员介绍。
“审判实践中诉讼费没有退还的现象比较普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督促法院从机制层面统筹解决。”听证员,民革酒泉市委员会秘书长、酒泉市政协委员周小琳指出。
“检察机关有必要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严格执行诉讼费退费的法律规定。”按照听证会程序,听证员经充分讨论后,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民侨信访工作委员会主任、市人大代表刘志国代表听证员发表了听证意见。
听证会后,酒泉市检察院迅速行动,决定在全市两级检察院部署开展“胜诉不退费”专项检察监督工作,以涉民企案件、涉弱势群体案件为重点,以各农合金融机构为前阵,针对司法实践中败诉方交纳费用后再退还胜诉方、生效裁判裁决原告预交诉讼费由被告给付等违法情形,以点带面开展类案监督。
酒泉市检察院及7个基层院均向同级法院制发了纠正“胜诉不退费”检察建议,促使法院进一步健全胜诉案件诉讼费用退还机制,充分保“企”权、倾力解“企”愁,保驾护航企业发展。
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到实处
“法院一审判决书上显示有人民陪审员,但开庭时未见人民陪审员。”一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向检察机关反映了这一问题。
2022年10月,酒泉市检察机关在对同级法院多起涉人民陪审员履职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现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现象不是个案,应该及时监督纠正。
2022年11月,酒泉市检察机关决定将社会治理融入到民事检察监督办案中,由治到防深化监督,同时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从加强培训工作提升履职能力、加强考核工作规范履职行为、加强监督工作严格责任追究等三个方面,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到实处,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民间智慧”。
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联合开展“回头看”工作,修订了《人民陪审员管理考核办法》,对选任管理、庭前阅卷、庭前会议、庭审询问、参与调解、评议安排、文书签名、送交裁判文书等相关事宜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实质参审。
铲除诉讼权利实现的“绊脚石”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是个人口不足1.5万人的民族县,地域面积却达3万多平方公里,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年均受案量近200件,近70%的案件采用电子送达,当事人反映有送而不达的情形。”阿克塞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库美斯汉说。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公告送达的“二号检察建议”,酒泉市检察机关结合民事诉讼类案监督专项活动,因地制宜探索生效裁判、审违和执行程序中类案监督的发力点,各基层院突出对法院公告送达、电子送达中的违法情形进行重点监督。
2022年4月,阿克塞、肃北两个民族县检察院组织专班开展了涉民间借贷、公告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卷宗审查工作。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在民事送达中,存在未穷尽送达方式公告送达、送而不达、电子送达不规范等违法情形,遂向同级法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依法规范法院民事案件送达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2022年,酒泉市检察机关转变以往粗放型办案模式为精准性监督,发出执行监督类案检察建议6件,占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总数的14.3%;发出审违类案检察建议12件,占审违检察建议总数的52.2%。”酒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安明介绍,接下来,酒泉市检察机关将持续做好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工作,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司法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起案件。
(记者南茂林 通讯员张芹)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03/t20230329_6097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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