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非法狩猎者变为生态守护者
发布时间:2023-06-18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上海检察三分院
我将自愿从事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富圩村景观林、中兴镇富圩村社区自然中心的生态环境护理养护、环境宣传等服务,并赔偿野生鸟类直接损失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124400元……
经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龚某某自觉认识错误,在支付相应赔偿款外,主动提出以劳代偿的形式履行赔偿义务。案件回顾
禁猎区是指国家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在其中进行狩猎活动的地区。这一般是属于某些珍贵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的地区。非法狩猎行为会损害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造成生态破坏,为修复生态环境,行为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龚某某于2020年1月24日、2月2日、2月5日在属于野生动物禁猎区的崇明区东旺沙11号、 13号地块内,使用高毒农药“呋喃丹"(又名克百威)毒杀野生鸟类109只。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09只涉案鸟类中绿头鸭49只、斑嘴鸭45只、绿翅鸭1只、未能识别种14只,全部为野生鸟类。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区域因非法狩猎行为致生物资源经济损失218000元。
提起公益诉讼
让狩猎者为破坏生态环境买单
龚某某的非法狩猎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哪些生态环境损失?
三分院从这起非法狩猎的刑事案件中发现了公益诉讼办案线索。
案件受理后,三分院在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补强公益诉讼案件证据,并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
为了更清楚地把握实际情况,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组邀请专家一同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勘验中,检察官发现涉案区域地处崇明生态岛东滩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附近,未种植开发,较为荒芜,从村委会处了解到该区域目前正需要景观林护林员及社区自然中心养护人员。
该案中,被告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明知其猎捕的是野生鸟类情况下,仍在禁猎区内多次投撒高毒农药“克百威”猎捕野生鸟类,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致使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危及生态系统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生物资源经济损失218000元、支付鉴定费用的民事责任。2022年6月20日,三分院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以劳代偿”履行生态赔偿责任
让“捕鸟人”变“护鸟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被告龚某某自愿表示,希望通过以劳代偿的方式进行赔偿。考虑到该区域目前正缺少景观林护林员及社区自然中心养护员,龚某某又长期在该区域生活、工作,对该区域的地理环境、生态环境较为熟悉,上述岗位其较为适合,且其自身赔偿能力有限,自愿承担该两项公益劳动岗位,并愿意全款缴纳剩余赔偿款,用于生态修复。
2023年1月3日,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告龚某某以货币和劳务结合形式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野生鸟类直接损失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共计218,000元),其中货币赔偿共计124,400元,剩余赔偿责任以生态环境护理养护、环保宣传等形式劳务代偿;就劳务代偿部分,被告龚某某自愿从事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富圩村景观林、中兴镇富圩村社区自然中心的生态环境护理养护、环境宣传等服务,由村委会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和监督管理;如被告未履行劳动代偿内容的,则除应履行上述货币赔偿外,还应就其所造成的生态破坏支付赔偿金93,600元。
龚某某在调解协议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缴纳全部货币赔偿金,并且已至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富圩村村民委员会报到,履行前述劳务代偿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突破以往单一金钱赔偿方式中,被告在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导致一纸空判,社会效果不理想的问题。三分院探索“以劳代偿+金钱赔偿”的方式,通过主动教育、释法说理,让赔偿义务人自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提出以劳代偿,从环境资源破坏者变为保护者,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同时,三分院助力政府部门的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促进办案效果一定程度上转化为治理效果,使公益诉讼与政府部门形成公益保护合力,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3GNsUvbfEL3X6Jw4aMOx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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