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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一体化内涵要义 | 理论集萃 · 法律新视界

发布时间:2023-07-30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作者:韩东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上海市法学会司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入选首批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库、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在《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公开发表文章43篇,参加省部级以上课题11项。

  

  

  “检察一体化”是新时期检察履职需要科学回答的新课题。检察一体是对近代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内部组织构建以及权能运行的原理性概括和总结。从实行检察一体的国家或地区的普遍规律来看,检察一体体现为“阶层式建构”和“上命下从”的组织原则,上级检察首长就下级检察官处理的检察事务拥有指挥监督权、职务收取权和职务移转权,下级检察官则有相应的服从义务及报告义务。

  

  

  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改革,形成了“四大检察”新发展格局,对检察工作提出了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新要求,也赋予了检察一体化以新的时代内涵。

  

  关于上下一体

  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实行上级领导下级的体制,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体制优势。

  

  

  其一,上级机关把握方向。

  

  

  主要是指严格落实党的绝对领导,办案过程中对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的践行,对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的彰显,最终落实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上。

  

  

  其二,上下一体整合力量。

  

  

  一是统一调用人员力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4条规定,上级院可以统一调用辖区内下级院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这是检察一体化中“上命下从”的应有之义,也是对一些重大复杂以及涉众型案件的有效应对之举。二是跟进监督、接续监督、一体监督。比如在一些民事及行政监督案件中,对于重大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以及案情复杂、群众反映强烈、需要跨区域调查等案件,尤其需要上下级检察院共同形成监督合力。

  

  

  其三,一体化履职保障。

  

  

  适应新的办案要求,充分发挥上下一体体制优势,尤其是上级院在人员交流、资源调配、数字检察建设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履职保障。

  

  关于横向融合

  检察制度原本就是基于一体性和不可分割性的检察一体化原理而构建。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宪法明确的法律监督机关,更加强调法律监督职能之间的系统性、整体性和融合性,通过不同检察机关、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实现检察资源的聚合与提升。新时代新征程,在全面协调充分融合发展的工作要求下,需要尽快转变原有工作方式。

  

  

  其一,畅通线索流转。

  

  

  《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检察院内设部门之间以及不同检察院之间的线索移送。从内部一体视角看,要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汇集、移送线索的“中枢”作用,各业务部门也应遵循认真负责、客观及时、应移快移的原则,畅通线索流转渠道。

  

  

  其二,强化内部一体。

  

  

  各业务部门应加强融合履职,在配合调查取证、案件会商研判等方面汇聚合力。

  

  

  其三,创新办案模式。

  

  

  案件的专业化办理日益成为一种司法模式,比如,对于知识产权、未成年人检察等领域的案件办理,采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三合一”或“四合一”的办案新模式。

  

  

  其四,强化人才培养。

  

  

  为适应高质效、融合履职等新形势要求,必须有的放矢加强复合型检察人才培养,打造既有“专”的精深和能力,又有“融”的思维和素养的检察人员队伍。

  原文刊载于《检察日报》2022年7月26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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