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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检察官提醒:网赌“十赌十骗”,切勿泥足深陷

发布时间:2023-11-16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只需一部手机

  参赌者无需见面

  便能随时随地参与赌局

  通过层层发展代理

  精准定位有需求的赌客

  以此增加隐蔽性

  降低暴露的可能性……

  基本案情

  秦某通过互联网在境外注册“牛王扑克”App,通过发展代理、佣金返利、“一对一”服务等方式,牢牢控制参赌人员并从中牟利,在网上开起了“隐形赌场”。这个App是他一个人开通运营的,通过微信、QQ等渠道发展下线,按照级别设置相应比例给下级代理分成,然后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而下级代理为抽取更多利润,再向下发展代理,形成更大的金字塔式层级架构。“利用赌客都想挣大钱的心理,秦某精心策划运作和盈利模式。”办案检察官介绍说,秦某比对线下赌场提高分成的佣金,按照参赌人员在平台上赢钱金额的5%及平台提现金额的2%抽头渔利,并将其中的5%作为代理推广佣金,鼓励他们继续发展会员。当下级代理邀请赌客前来参赌,赌场平台设定每一局抽取赌客赢取分数的8%或9%为赌场的盈利,并按约定的比例将抽取的分数逐级返给下级代理,共同抽头渔利。

  履职过程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为了增加隐蔽性,降低暴露的风险,秦某没有进行广告宣传,在手机上无法直接搜索下载该款App,这个赌博平台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在赌客间扩散的。经过细致审查,2022年10月17日,秦某等27名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辩护人辩称秦某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此,公诉人从秦某的身份、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进行了分析。最后,公诉人建议,打击范围应控制在包含秦某等人的前三级代理,对参与时间不长、获利较少、仅提供帮助的财务人员等慎重打击,应该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等作出不同处理。对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没有刑事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建议适用缓刑;同时对参赌人员做好释法说理、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2023年3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无论是传统赌博,还是网络赌博;无论是开设赌场的,还是参与赌博的,都是违法行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赌博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按照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醒广大群众要认清网络赌博的实质,切勿抱有一夜暴富的幻想,从事或参与非法网络博彩活动,以免走入歧途。特别提醒为赌博活动提供具体服务的,如管理财务、微信群管理、网络维护、购买软件等事务,均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11/t20231113_15675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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