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二审程序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4-02-05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文/范永玲
北京市邦盛(南京)律师事务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大变革,不仅在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程序适用较为普遍,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数量较少,二审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较为罕见。本文将结合笔者辩护案例《商某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案》,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二审程序中的适用问题,引导辩护律师根据事实证据,大胆申请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被告人争取更多的实体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11月间,商某某与洪某等人共同或单独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商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商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辩护人经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商某某提供免费的二审辩护服务。在会见过程中,辩护人向其分析案情,梳理证据,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商某某表达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识并希望能够被从轻处罚。在二审庭审中商某某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提出,商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建议二审法院对商某某从轻处罚。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商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论罪当处死刑,但鉴于其二审期间能自愿认罪并结合本案的
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二、认罪认罚在毒品犯罪二审程序中的适用
关于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内容,一般认为,认罪是指被告人承认所指控罪行,认罚是指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在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既要鼓励、引导、保障确实有罪的被告人的实体权益,同时又要遏制被告人出于某种利己需求(如获得释放、减轻刑罚)表面认罪,本身并无悔过的投机目的。因此,二审法院将会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内容做严格审查,掌握衡量“减轻处罚”的尺度较一审将更为严格。通常情况下,二审法院会重点关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二审中认罪认罚中的“认罪”“认罚”与一审中“认罪”“认罚”需要有实质性的区别,要么是一审不“认罪”“认罚”,二审“认罪”“认罚”,或者是一审“认罪”不“认罚”,二审“认罪”又“认罚”。二是被告人在二审中认罪认罚,虽然并不一定以认同第一审判决中认定的罪名以及量刑为前提,认罪仍以承认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为前提。
关于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程序适用,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程序进行。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但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简言之,二审程序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否适用由法院结合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而定。
结合本案,毒品犯罪对社会危害巨大,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比较典型的重罪,虽然相较于其他案件,具有特殊性,如没有显著的受害人、社会危害性不具有直观性等。二审中对毒品犯罪此类案件能否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存在较大争议。
从司法实践看,认罪认罚在毒品犯罪中的适用率正逐步上升,但根据各地官方公布的数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适用率差异较大。究其适用率不平衡的原因,除了地区间案件自身的差异外,各地司法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识程度还不尽相同,对毒品犯罪这一具有较大特殊性的重罪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处于摸索阶段。
从具体规定看,刑事诉讼法并未限定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即包括毒品犯罪在内的所有重罪案件都能适用。而且,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毒品犯罪案件同样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逻辑。换言之,毒品犯罪虽是重罪,但国家对毒品犯罪依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位符合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处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路径。正如在处理贩卖毒品罪案件时,即使被告人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法院会因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而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可知,国家对毒品犯罪依然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国毒品犯罪历来实行重刑主义,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依然从严惩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毒品案件从宽处理效果并不明显。因此,辩护律师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夯实案件证据,在可以适用该程序时大胆申请并积极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保持沟通交流。无论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都能够实质性地参与到认罪认罚当中,将大量案件通过认罪认罚程序处理,争取在合理范围内从轻量刑。
三、把握毒品犯罪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通过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当然,二审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其从宽幅度并非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目标。针对此难点,笔者认为,应当从针对性和区别性两个角度考虑,这两个角度当然可适用在包括毒品犯罪在内的重罪案件当中,尤其要从认罪认罚的时间节点和价值大小两个维度来构建梯度化的惩罚幅度。二审程序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确定从宽幅度上应当与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结合本案,商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案中,上诉人商某某在二审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且积极配合检察院的讯问,在整个案件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应当认定为认罪认罚。据此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对商某某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依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调整了商某某的量刑,二审改判为死缓。
综上所述,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是对被告人、上诉人在不同阶段认罪态度的客观确认,体现了二审独立于一审的诉讼地位和作用,也更利于被告人服刑改造、回归社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项单一制度,应当在刑事诉讼中,从实体和程序上鼓励、引导、保障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予以从宽处理、处罚”。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大胆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真正参与到认罪认罚当中,与控方在定罪和量刑层面进行协商,为被告人争取更多的实体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402/t20240204_15941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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