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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起诉必要性审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4-02-05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以N市Y区检察院办理盗窃案件为例

  文/魏冕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文/李迪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检数据统计,基层检察机关处理的案件80%以上是轻微刑事案件,以N市Y区检察院为例,2023年共审查处理犯罪嫌疑人883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及单处罚金的642人,相对不起诉146人,轻微刑事案件占比达89.24%,轻微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率18.5%。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基层检察机关经常面临诉与不诉的两难选择。将起诉必要性审查的具体标准进行量化,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审查程序及配套措施,有助于明确诉与不诉的考量因素与操作标准,帮助基层检察机关打破“起诉与否”窘境。

  一、起诉必要性审查标准的考量要素

  除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本身外,检察机关在制定起诉必要性审查标准时可将行为人本身、其他犯罪相关事项、社会公共利益等一并纳入考量要素中,具体如下:

  (一)与犯罪行为人有关的事项

  在起诉必要性审查中,行为人情况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主要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改造难易程度、回归社会可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具体量化为以下三个方面:1.犯罪嫌疑人的学历层次、心理状况、生活经历、家庭情况、婚恋情况等自然情况;2.犯罪嫌疑人的平常表现,有无前科或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有无涉警记录等;3.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表现,如是否逃匿、有无隐藏、毁灭证据的行为,有无自首、立功表现,有无向被害人赔偿或达成和解,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有无积极弥补等。

  (二)与犯罪本身相关的事项

  开展起诉必要性审查,必须查清犯罪性质、罪行轻重、犯罪情节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不同性质的犯罪,不同的犯罪情节,其社会危害性不同,其罪行的轻重也就不同,具体而言:1.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及具体法益;2.犯罪行为的性质、方法、手段、时间、地点等;3.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主观目的;4.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犯罪的完成形态等;5.是否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及主从犯等。

  (三)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作为指控犯罪的国家公诉人,社会公共利益也是起诉必要性审查考量标准之一。对公共利益的判断需综合考虑国家安全、社会效果、刑事政策等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治、军事、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方面;2.民众的朴素法律认知、公众、媒体对案件的关注度,不起诉决定是否会造成舆情风险等;3.刑事政策,如预防犯罪或者某种犯罪对社会治安状况影响的考虑,如严打、扫黑除恶等。

  (四)案件其他情节

  除上述三类要素外,还要审查案件被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部分过错、是否存在如防卫过当等情节,以及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刑事政策给予特殊宽宥的群体,如在校学生、未成年子女的唯一抚养人、孕妇、残疾人等。

  二、起诉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与方法

  (一)起诉必要性审查程序启动

  起诉必要性审查既可以依职权启动,也可以依申请启动。检察机关承办人经初步判断认为案件属于起诉必要性审查案件范围,可以启动起诉必要性审查程序。如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案件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合理申请的,也可以启动起诉必要性审查程序。

  (二)起诉必要性审查工作展开

  审查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承办人应针对前文所述的四类考量要素,通过以下流程进行审查:1.进一步查阅卷宗,明确基本案情、犯罪类型、犯罪情节、犯罪目的等基本情况;2.讯问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的认知、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其他案件相关人等对案件的处理意见;4.听取犯罪嫌疑人所在基层组织或工作单位、学校的意见,了解犯罪嫌疑人平时的一贯表现等情况;5.建议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查明其认罪悔罪、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积极性、主动性、自愿性。同时,对于案情特殊、社会影响较大等案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与调查。

  (三)起诉必要性审查结论评估

  检察机关承办人可以参照起诉必要性各种考量要素,针对盗窃、危险驾驶等常见相对不起诉案件类型制定评分标准,通过赋分法进行定量评估。虽然定量评估的方式会存在项目、分值设定不够完善和赋分过于机械的缺点,但这样的做法有适用数据清晰、操作便捷、标准统一的优点,承办人可将定量评估的数值作为结论参照依据计入专项审查报告中。

  以2023年N市Y区检察院办理的盗窃案件为例,共计审结处理盗窃罪犯罪嫌疑人126人,相对不起诉人数30人,相对不起诉占比23.8%。在起诉必要性审查过程中,N市Y区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盗窃金额、犯罪手段、犯罪既未遂状态等影响因子进行定量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到案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体现其犯罪后认罪态度,对自首的赋分+3,对坦白的赋分+2;拒不交代的赋分-1。

  2.前科劣迹。犯罪嫌疑人是否在该领域内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是判断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指标之一,对曾多次受过盗窃行政、刑事处罚的赋分-2,对曾受过盗窃行政、刑事处罚的赋分-1,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赋分+1。

  3.盗窃金额。一般情况,盗窃金额较大区间为2000元至5万元,5000元以下赋分1,5000至5万元区间按比例赋分0至-5。

  4.案发原因、目的。因生活所迫或者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等情况的赋分+2;为违法犯罪而实施盗窃或者将盗窃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赋分-1。

  5.盗窃手段。(1)入户盗窃;(2)携带凶器盗窃;(3)扒窃;(4)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5)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的,每有一种情况赋分-1。

  6.盗窃时间、地点、对象。(1)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2)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的财物;(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每有一种情况赋分-1。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赋分+2。

  7.犯罪既未遂状态。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赋分+2;在案发前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赋分+1。

  8.共同犯罪主从犯。共同盗窃中的主犯赋分-1;从犯视作用大小赋分+1至+2分。

  9.赔偿及取得谅解情况。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赋分+2,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赋分+1,有能力而拒不退赃退赔的赋分-2;取得谅解的赋分+1。

  10.影响度。盗窃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带来严重后果的赋分+1,反之赋分-1。

  以基准分为10分,根据实质化审查情况,由上述10项影响因子根据不同案件情形随机组合并产生相应的总分值,总分值为15分以上的,可以考虑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四)起诉必要性审查决定作出

  检察机关承办人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1.制定专项审查报告。在得出初步意见后,检察机关承办人应该以书面专项审查报告的形式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再提交分管检察长审批。2.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如分歧较大,难以达成统一意见的,在提交分管检察长审批之前应开展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3.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疑难复杂案件应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开展公开听证。4.后续处理。相对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应切实做好刑行衔接工作,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并加强后续跟踪。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402/t20240204_15941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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