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零食袋里放异物恶意索赔206次
发布时间:2024-08-14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李某等人敲诈勒索案的承办检察官走进电商企业听取企业意见建议。
召开“检察护企”府院检企会商会,问需企业。
伪造食品安全问题,同时以网络曝光或投诉举报相要挟,向各大电商食品企业勒索赔偿,让相关企业不堪其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在办理这起利用网络敲诈勒索企业犯罪案件过程中,一方面积极引导侦查、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精准施策、全力为企业追赃挽损,另一方面通过构建虚假维权型敲诈勒索监督模型发现类案监督线索,反向审视、依法履职推进源头治理,有力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7月28日,最高检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弋江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名列其中。
电商食品企业遭网络敲诈
李某、刘某甲系夫妻关系。李某发现购买的面条中有铁丝,向商家投诉,获赔1000元。这次索赔经历让李某、刘某甲想到可以通过伪造食品安全问题向商家索赔。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李某夫妻俩陆续从网络平台购买零食。收到零食后,李某在包装袋内放置虫子、塑料、头发等异物,再重新密封,伪造出食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假象。
一切准备就绪后,李某找商家索赔,如商家不同意赔偿,便以在网上曝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要挟商家。为逃避打击,刘某甲找其妹妹刘某乙帮忙收取快递、接收赔偿款,刘某乙用于收款的支付宝账号由刘某甲实际控制。通过这种方式,三人先后向17家电商食品零售企业敲诈勒索206次,涉案金额17万余元。
2023年7月,芜湖市弋江公安分局以李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弋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该院对李某、刘某甲提起公诉,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刘某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年12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高质效履职为企业追赃挽损
弋江区检察院在依法提前介入时,针对该案应定性为诈骗还是敲诈勒索的认识分歧,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从电子数据中全面梳理出李某用投诉、曝光相威胁的聊天记录,认为李某采取的主要手段系通过威胁使商家迫于无奈给付财物,准确提出该案应以敲诈勒索定性的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该院依法向犯罪嫌疑人阐明认定敲诈勒索的理由、法律依据和认罪认罚、退赔与否将面临的不同量刑建议幅度,促使三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赃退赔。
鉴于李某、刘某甲夫妻育有二女,均为幼儿,如对两人都判处监禁刑,两名幼儿将面临无人抚养的情况,考虑到刘某甲全额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该院对其提出了宽缓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并对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制发检察建议推进诉源治理
弋江区的电商食品企业比较集中,弋江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意识到,李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恐非个例。该院通过走访辖区企业,并从涉案企业和区相关部门调取到2.7万余条数据,构建起虚假维权型敲诈勒索大数据监督模型,再与辖区内消费者投诉进行碰撞分析,发现多起虚构维权事项实施敲诈勒索的异常投诉线索。经筛查,该院监督公安机关分别对涉嫌敲诈电商食品企业的张某、魏某予以立案侦查。2024年2月,张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魏某涉嫌敲诈勒索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电商企业维权意识不强等问题,2月22日,该院联合区工商联和辖区多家电商食品企业,就如何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法律宣传等方式助力企业化解疑难问题展开座谈交流,引导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共创良好营商环境。“我们充分倾听企业诉求、建议,点对点出实招、解难题,协助企业规避风险、依法维权。”该院检察长陈湄告诉记者。
为推动行业诉源治理,3月1日,该院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盯紧网络经营者,从源头上解决困扰;规范执法工作,从程序上降低风险;限制职业索赔人员,从法律上化解难题。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立即进行整改,制定制度规范,着力于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审查处置,同时开展对执法人员以及抽检不合格电商食品企业的专题培训。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8/t20240813_16513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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