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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判屡犯,还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吗?

发布时间:2024-08-14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诈骗犯陈某因病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重操旧业再犯罪。一而再、再而三带病犯罪的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又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后,福建省安溪县检察院发现陈某尚未被收监,遂依法开展检察监督。近日,陈某被收监执行。

  2017年,陈某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患尿毒症被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不久,陈某不思悔改又犯诈骗罪,于2018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罚执行完毕不到半年,陈某仍不收手,成为团伙诈骗犯罪中的主犯,且诈骗金额特别巨大。今年3月,陈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生效后,陈某再次以患尿毒症为由,向安溪县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4月,安溪县检察院收到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后,经审查认为陈某病情属于可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但检察官调查发现,陈某从2017年至2022年五年间,三次犯同种罪行,系累犯,且第三次罪责更重,如果适用保外就医,具有较高社会危险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据此,该院建议法院对陈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法院予以采纳。

  “陈某不是被判刑了吗,可在村里还不时看到他的身影。”5月,安溪县检察院接到陈某未被收监的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原来,安溪县公安局认为陈某患有慢性肾脏病等疾病,还需要治疗,因此对陈某不予收押。为此,该院与公安、监狱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围绕陈某病情等级等事项进行走访调查,全面研究、分层次制定收押方案。该院还定期组织召开工作推进会,与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关注陈某病情变动等情况,会商研判收押难点;指派检察官跟进监督,随时检查陈某诊治等情况。经多方联动协作,陈某于7月被收监执行。

  安溪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注重加强刑罚执行活动监督,既保障保外就医罪犯合法权益,又注意防范“一保到底”,重点关注病情是否发生变化,诊断是否全面,严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及社会危险性审核关。

  数据显示,2021年以来,安溪县检察院对保外就医罪犯监外执行情况全过程监督,5名病情好转,保外就医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罪犯被依法及时收监;对6名病情虽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但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建议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法院予以采纳。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8/t20240813_16513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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