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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朱终于摆脱糟心事

发布时间:2024-08-14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历时一年多,老朱终于顺利离婚了!”近日,浙江省长兴县检察院开展行政检察宣传活动,湖州市人大代表、长兴县公安局虹星桥派出所民警沈云如和检察官又聊起朱某离婚案。

  1996年,贵州籍女子李某甲以婚迁为由将户口从贵州省雷山县某镇某村迁移至浙江省长兴县某镇某村,户口信息登记姓名为“李某乙”,并更改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长兴县公安局依照上述户口信息登记内容,向李某甲签发了居民身份证。自此,李某甲成了李某乙。两年后,李某乙与长兴县某镇某村的王某结婚。不料,没过几年,王某因故死亡。

  2005年初,朱某与李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朱某与李某乙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

  次年,李某乙独自前往温州打工,不久便与朱某失去联络。朱某多方寻找未果。

  2015年3月,因李某乙离家多年无法联系,长兴县公安局将其户口注销。2023年初,朱某欲解除与李某乙婚姻关系,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该婚姻登记。但二人进行婚姻登记时并未受到胁迫,不属于法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民政部门无权主动予以撤销。

  多方奔走却离不了婚,朱某苦恼不已。今年1月,长兴县专门解决户籍矛盾纠纷的“沈云如工作室”负责人沈云如了解到朱某的情况后,向长兴县人大常委会反映了朱某离婚难这一个案,并建议相关部门建立涉婚姻关系疑难问题会商机制。

  长兴县检察院获知线索后,依职权主动开展监督,调阅婚姻登记原始档案,核查当事人具体户籍信息,走访当事人居住地村委会、派出所,查明李某乙失踪多年,户口已注销,且李某乙此前迁移户口时更改了名字和出生日期,导致无法确认李某乙现在具体情况。该院经与该县法院、公安局、民政局多方沟通协调,于今年4月7日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应该撤销朱某与李某乙的婚姻登记。随后,长兴县检察院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及时撤销朱某与李某乙的婚姻登记。

  4月23日,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依法撤销了朱某与李某乙的婚姻登记,朱某如释重负。

  长兴县检察院在办案时了解到朱某经济困难,依靠低保生活,家庭成员疾病缠身,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其进行救助。

  随后,结合办理朱某案,长兴县检察院与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建立多方联动机制,合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8/t20240812_16510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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