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实施“杀猪盘”诈骗的团伙覆灭了
发布时间:2024-08-14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在曾某某、郭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中,近百人诈骗团伙,偷越国境,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凭借两个App,采用跨境“杀猪盘”的方式实施诈骗。
据了解,这起最高检、公安部挂牌督办的“8·07”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人员近百人,2022年5月至今年1月间,湖南省涟源市检察院先后对该系列案核心成员、业务员、其他涉非法买卖电话卡和银行卡人员、偷渡人员等共计95人提起公诉,截至目前,上述人员均已被判处刑罚。
深挖背后隐藏的诈骗窝点
2020年,公安部门在打击非法贩卖“两卡”的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现一条远在边境的线索。某个开设在湖南省内的非法贩卡集团,长期向云南省芒市寄出电话卡、银行卡,快递数量高达155个。该异常情况立刻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为挖出背后盘踞在边境的犯罪团伙,侦查行动就此展开。
与此同时,缅甸北部,以曾某某、郭某某为首的诈骗集团已经形成,诈骗集团下设4个诈骗小组,通过诱骗被害人投资虚假诈骗平台,诈骗资金迅速累积,银行流水进账高达3000万元,严重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危害社会金融稳定和经济秩序。
侦查前期,涟源市检察院立即成立专案组,制定工作方案,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熟悉案情并提出书面补正意见,引导侦查取证。侦检高效衔接,确定了诈骗集团的基本组织架构,明确取证方向、统一证据标准,形成了强大打击合力。
据调查,2020年4月,曾某某与同乡郭某某预谋实施跨境“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安排周某先行偷渡到缅甸木姐县寻找合适的诈骗窝点,委托“骨干”人员担任诈骗业务小组组长,将在湖南省娄底市网罗的50余名“业务员”安置在出租房中,聘请缅甸当地民兵持枪在诈骗窝点巡逻站岗,不允许窝点内人员随意进出,让所有人听从命令干活。在此环境下,曾某某等人对“业务员”进行了长达两个多月的培训。
2020年7月,“杀猪盘”正式开始运营,曾某某等人利用事先购买的App,套上“星汇”之名,再由接应人员取得国内寄出的非法“两卡”,以虚构的人设与微信好友聊天“养号”,培养感情,先以小项目、高返利引诱被害人投资,博得被害人信任,从而诱骗被害人加大投资金额。
2020年9月初,“星汇”App上累计的投资金额达到预期目标后,曾某某等人迅速将“星汇”App关闭,使投资钱财无法取出,再通过非法手段洗白诈骗资金,导致被害人辛苦多年的积蓄付之东流,再难寻回。至此,曾某某等人利用境外“杀猪盘”手段共计诈骗1500余万元。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星汇”App平台关闭仅两个月后,曾在曾某某手下帮其网罗“业务员”的诈骗骨干老吉如法炮制,纠集20余名“业务员”偷越国境至缅甸木姐县进行诈骗活动,以类似诈骗手段,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爱立信”App引诱境内被害人投资,继续对境内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境内被害人100余名,诈骗金额共计200余万元。
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动持续开展,该犯罪团伙核心成员陆续落网,并被移送至涟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抽样取证,认定总体诈骗数额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犯罪嫌疑人之间多数以“花名”“绰号”交流,以伪造的身份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在离开窝点时将手机等作案工具全部销毁,并注销相关App后台数据,取证工作存在一定困难。
对此,司法机关采取“抽样取证+综合认定”方法认定被害人返利金额,即首先根据被害人资金账户所具有的“多次稳定投资且返小额盈利”流水特征初步筛选资金账户,再按资金入账时间段、金额特征、入账次数等流水特征分类抽样作进一步筛选,通过发出协查函,收集被害人的陈述、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信息认定被害人返利金额。后将犯罪嫌疑人转入金额、被害人返利金额、暂未查明去向金额从账户入账资金中扣除,从而认定总体诈骗数额。通过结合犯罪嫌疑人在诈骗窝点的时间、地位、作用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度等准确认定其罪责。对于在开盘前离开的犯罪嫌疑人,查明其在该诈骗窝点实施了前期“养号”、发朋友圈、加人聊天等行为,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符合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系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将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始终
涟源市检察院全面审查关联案件的相关线索,既由上及下,从上游诈骗犯罪深挖下游关联犯罪,又以下溯上,从下游关联犯罪溯源上游诈骗犯罪,实现全方位打击。该院将追赃挽损贯穿始终,在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环节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引导侦查机关核查主要犯罪嫌疑人资金流向、房产、车辆、股票、基金等财产状况,摸清赃款去向。
犯罪嫌疑人被捕回国后,涟源市检察院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积极与其家属、辩护律师沟通,强化思想引导和释法说理,通过摆事实、讲证据,使犯罪嫌疑人真心认罪悔过,让该案第一被告人曾某某从侦查阶段的“零口供”转变为承认犯罪事实,成功劝说其家属代为退缴赃款,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8/t20240807_16501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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