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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结婚证和离婚证竟同时有效

发布时间:2024-08-21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这婚离得太不容易了,15年来我既处于结婚状态,也处于离婚状态。现在这个事终于解决了。”8月8日,困扰已久的虚假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夏某来到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表达由衷的谢意。

  1999年4月,夏某、张某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3月,双方以感情破裂为由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张某独自前往民政部门,隐瞒其与夏某已经办理离婚登记的事实,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书。民政部门审查后为张某补发了结婚登记证书。此后,夏某与张某又有了重新共同生活的意愿,夏某也得知张某补办了结婚证,误认为该补办的结婚证属于双方复婚证件。

  多年后,夏某与张某感情彻底破裂,2023年4月,夏某决定再次离婚时,却被民政部门告知双方的离婚证与补领的结婚证均为有效状态且无法撤销,夏某无法办理结婚或者离婚手续。在与民政部门多次沟通未果后,同年5月,夏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民政部门为张某补发的结婚证。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以超过5年法定最长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今年6月,夏某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核实案件材料后认为,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无不当,而夏某的诉求也合情合理。根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该案属于《指导意见》中明确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民政部门履行职责。

  明确工作方向后,承办检察官多次电话询问夏某、张某,并走访民政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明确了张某于2009年8月隐瞒欺骗婚姻真实状况,以弄虚作假手段骗领补办结婚登记证书的事实。

  今年7月,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夏某和张某参加。与会人员在了解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后一致认为,民政部门应当撤销二人的虚假婚姻登记,维护婚姻登记秩序。

  听证会后,夏某与张某共同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补办的结婚登记证书,同时,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结合听证意见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7月22日,民政部门回函已依法撤销了两人的虚假婚姻登记。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8/t20240814_16515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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