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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眼看陇检144】检察日报 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

发布时间:2024-08-21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4年8月13日,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刊发《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

  

  《检察日报》截图

  2023年8月,检察机关对桂某行贿案提前介入后,承办人与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商讨案情。

  【基本案情】

  桂某,甘肃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至2019年8月,桂某在医疗设备销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多次送给甘肃省嘉峪关市某医院设备科原主任杨某甲(另案处理)共计35万元,送给该医院原院长杨某乙(另案处理)共计15万元。2023年8月15日,嘉峪关市监察委员会将桂某行贿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月7日,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对桂某提起公诉。11月21日,法院判处桂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桂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

  提前介入受贿案,发现行贿线索。2022年6月,嘉峪关市监察委商请嘉峪关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杨某甲涉嫌贪污、受贿案,市检察院与城区检察院共同参与提前介入,针对杨某甲多起受贿事实中个别请托人可能涉嫌行贿犯罪事实,向监察委提出建议调查的意见。监察委答复待杨某甲和杨某乙案件办结后对行贿人作出处理。2023年1月,两级检察院在对杨某乙受贿案依法提前介入过程中,发现桂某既向杨某甲送过财物,也向杨某乙送过财物,故再次提出对其行贿行为调查的建议。监察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对桂某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商请检察机关对桂某行贿案提前介入。

  认真研判犯罪主体,确保案件定性无误。该案中,桂某在经营甘肃某商贸有限公司期间,以该公司名义向嘉峪关市某医院供应医疗设备时向杨某甲、杨某乙行贿,案件定性上存在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的不同意见。城区检察院认真审查证据并与监察委充分沟通后认为,首先,从行贿意志形成来看,桂某行贿并未通过公司的议事或者决策程序,而是桂某自作主张,50万元行贿款全部出自桂某个人;其次,从利益归属看,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除桂某外只有3名员工,这3名员工只领取工资不参与分红,外表上看似为单位谋取的利益,但是本质上仍是为投资人个人谋取利益,此种利益混同应视为个人行贿。最终,检察机关以个人行贿予以认定并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成功追回涉案赃款。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从而构成犯罪的。该案能否定案关键在于桂某在给予杨某甲、杨某乙财物过程中,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桂某在给医院供应设备的过程中,有的是未经招投标、未签订设备供应合同等手续,请托杨某甲补办招标手续;有的是通过向杨某甲和杨某乙送钱,让他们把其代理的设备打包到一个标段,让其顺利中标,排挤了竞争对手,让其获得竞争优势,其通过不公平的竞争从中获利。由此可见,桂某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获得的利益是不正当的。同时,承办检察官结合桂某涉案合同价款、利润比例、成本要素,综合认定桂某所获不正当利益数额,后桂某自愿退缴获取的不正当利益81万元。最后,城区检察院向卫健委通报该案情况,建议卫健委对桂某及所属公司实施惩戒。

  【典型意义】

  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区分行贿主体和利益性质。首先,该案中涉案单位为自然人独资的公司,财务制度混乱,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即使将犯罪收益放在公司账户上也不能单纯认定为单位犯罪,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应综合全案事实和在案证据进行甄别;其次,行贿人请托的目的,是未履行招标手续,在供货后补办招标手续和将其代理的医疗设备打包进同一标段,所以在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过程中,除注意行贿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之外,还应考虑被收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正当履职,如果行为人送钱的目的仅仅是促使其正当履职,则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加大医疗领域犯罪查办力度。医疗领域的行贿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医疗领域正常秩序,腐蚀了医护人员,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对医疗系统的信任感。检察机关要把严惩政商勾连的腐败作为重中之重,协同相关部门深化整治医疗领域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腐败,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对于行贿所得的非法获利,依法予以追缴和责令退赔,纠正“行贿无罪”或“行贿事小”的错误认知。

  斩断腐败问题利益链,使行贿者不能因行贿获利。医疗系统人员与供应商之间关系是重要廉政风险点,医疗药品、器械、耗材采购等环节的关键岗位医护人员被围猎,极易导致医疗成本上升、破坏医患关系等问题。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医疗系统职务犯罪同时,要全面分析案件背后利益链,深挖权钱交易行为和问题线索,向卫健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推送涉商业贿赂公司名称,建议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涉案公司排除在采购名录之列,为防止相关行贿人采取“另立门户”“挂靠”等方式继续从业,向相关部门一并推送涉案人身份信息,形成打击行贿犯罪合力。

  (作者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47/350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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