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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瞳不是医疗器械,错!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我们全面摸排了辖区违规销售美瞳的情况,推动相关主管部门部署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环节专项整治工作。”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近日,该院就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未再发现违规销售问题。

  近年来,隐形眼镜备受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人的喜爱,其中美瞳因其颜色、形状的多元化而畅销。然而,很多人并不知道,美瞳属于医疗器械,没有相关经营资质不得随意销售。

  “这家眼镜店没有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就销售美瞳,还肆意加价,态度很恶劣。”今年3月,通州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注意到一条通过“首都检察版接诉即办”机制流转过来的线索。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美瞳作为直接覆盖在角膜表面的特殊产品,属于最高风险等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受严格监管,须获取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经营。如果该线索属实,将给不特定消费者的使用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通州区检察院立即成立办案组开展调查。一方面,检察官积极搜集更多市民热线线索,梳理辖区全部医疗器械许可备案信息,关注多家线上平台入驻商户公开信息,进一步查找涉嫌违规经营的线索。另一方面,办案组对常规眼镜店、大型商贸市场、临街杂货店铺等开展实地走访,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无证售卖美瞳及售卖超出有效期的美瞳等问题。“我对一家杂货店进行勘查走访时,经营者从隐蔽的货柜中拿出多款美瞳推销,并表示只有熟客来才会拿出来卖。”办案检察官介绍。

  根据调查情况,今年4月,通州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主体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依规处理,同时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守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检察建议得到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回应。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经营商户开展全面排查,没收涉案店铺全部违法所得、产品,并第一时间部署开展通州区医疗器械经营环节专项整治工作,持续开展“线上清网、线下规范”治理。

  截至目前,行政主管部门共排查辖区街道102条、商超或市场112个、各类经营主体点位212个,同时,还及时进行案例宣传,纠正“美瞳不是医疗器械”的错误认知,提升公众对医疗器械的科学认识。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8/t20240821_16528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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