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有序延伸检察职能 深化三项重点工作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着力点。它不仅对检察机关更新执法理念、深化检察改革、改进执法方式、延伸检察职能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时代要求,而且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必须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把职能延伸、检力下沉和管理优化有机结合起来,在探索、实践和规范检察职能延伸的进程中提高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明确任务和要求,深刻理解检察职能延伸的内涵和意义
检察职能延伸,是相对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检察职能而言的,是对法律监督内涵的深化和外延的拓展,是遵循立法精神、时代要求和人民的期待,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社会矛盾发生的源头、社会矛盾化解的机制,深入到社区、农村和企业,完善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手段,以更好地服务大局。延伸检察职能,是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深刻认识检察职能延伸的内涵和意义,是保证检察职能延伸实践探索的正确方向和有序推进的重要前提。
检察职能延伸是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的新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实现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战略部署的一支重要力量。检察机关要深化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必须注重“三个效果”的统一,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注重维护群众权益,做好群众工作,必须把检察职能延伸到社会矛盾发生的源头和化解机制。一方面,检察工作既要依法追诉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重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着力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检察工作必须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拓宽预防职务犯罪的领域,创新预防职务犯罪的方式,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要促进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找准法律监督工作与社会管理工作的结合点,强化检察工作的社会责任,延伸法律监督工作的触角,完善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创新法律监督的机制和方式,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和互动,有效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三项重点工作的保障,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现状与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期望还有较大差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仍然是影响法律权威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检察机关要把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况与调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结合起来,并注意透过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等现象,深挖严查背后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检察职能延伸是深化检察改革的新要求。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是深化检察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需要。探索和实践检察职能延伸,有利于丰富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深化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文件,主要从完善和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和强化侦查工作机制、建立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为有序延伸检察职能的实践探索,指明了方向和路径。中央关于检察改革的部署,在许多方面涉及检察职能延伸问题,包括诉讼监督范围和手段的延伸、拓展等。同时,探索和实践检察职能延伸又是全面落实这些改革部署的重要内容和措施。
检察职能延伸是促进检力下沉的新要求。《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全面安排,要求各级、各部门工作重心下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贯彻中央部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形式和主要职责等方面明确检察机关要着力抓好涉农检察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涉农检察工作的有效举措。当前,一些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较为薄弱,有的基层组织负责人贪污、受贿、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支农惠农资金,有的基层政法干警违法违纪,侵害农民权益,直接影响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事关基层政权的稳固。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基层,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使检察工作扎根于基层、扎根于群众,通过深入查办和预防基层各类职务犯罪,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升检察机关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把握方向和原则,切实保证检察职能延伸的有序推进
检察职能延伸是检察改革逐步深化和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基于立法精神和政策要求在某些方面拓展和深化检察职能的实践探索。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导致某些职能延伸缺乏充分的法律根据和程序规则,要保证检察职能延伸的实践探索有序推进,就必须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检察改革的部署以及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来展开,把职能延伸、检力下沉和管理优化紧密结合起来,把政策指引、分类指导和及时纠偏结合起来,保证检察职能延伸的正确方向和健康发展。
检察职能延伸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一要向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延伸检察职能。二要向促进社会管理创新,预防和减少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延伸检察职能。三要向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延伸检察职能。同时,检察机关要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内部衔接配合机制,实现诉讼监督职权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各内设机构之间的优化配置,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职能延伸必须坚持三项基本原则。首先,要立足法定职能,体现法律监督特色。检察职能延伸的实践探索要立足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对法律监督的内涵进行深化和拓展,体现出法律监督的特色。其次,要落实政策要求,创新服务大局方式。检察职能延伸要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将政策要求和检察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围绕服务大局来谋划和推进延伸法律监督的触角。第三,要健全工作制度,保证稳妥有序推进。加强事前的调研论证、事中的组织领导和分类指导、事后的总结纠偏,把握好实践探索的原则性、方向性,既要积极探索,又要慎重稳妥,确保检察职能延伸的有序进行。
三、加强制度建设和立法研究,积极促进检察职能延伸的法制化
检察职能延伸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发展的一种特有现象,既要适度拓展法定职能,又要受到有效的规制;既要坚持先立章后实行,又要在实行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改进制度;既要注重检察机关内部规章的建设,又要积极促进国家相关立法的完善,将检察职能延伸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加强有关检察职能延伸的制度建设。有序延伸检察职能,不仅要从宏观层面上对职能延伸进行政策指导,而且要从微观层面对检察工作人员行使检察权进行规制。首先,要出台相关的政策指导意见,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把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贯彻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积极探索检察职能延伸的途径和方法。其次,要出台相应的工作规范和禁止性规定,防止在职能延伸中可能出现的滥用职权现象。第三,要及时全面掌握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把总体部署与分类指导结合起来,依靠政策指导和制度规范积极稳妥开展检察职能延伸工作。
促进有关检察职能延伸的立法。将延伸检察职能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完善检察职能延伸的立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延伸检察职能、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法律保障。对于深化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已经出台的有关延伸检察职能的规定,经过司法实践证明普遍适用、行之有效的,要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填补有关立法空白。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mtbb/201101/t20110110_4879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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