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法制报]我省民行检察构建多元监督格局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 赵晓燕)11月10日,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针对一些法官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存在枉法裁判等问题,检察机关将健全监督机制,构建以抗诉为中心,以再审检察建议、纠正错误裁判、纠正违法行为及办理申诉案件与发现移送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等监督机制为补充的多元化监督格局,不断加大法律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努力促进司法公正。
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纠纷以民事行政诉讼方式大量进入司法领域,省人大常委会在相关报告中指出,我省一些法官在办理民事案件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违法认定证据,不执行、乱执行,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问题,要求检察机关加大有效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为此,我省检察机关提出了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民行检察工作理念。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具有直接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效力。在开展抗诉工作中,省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贴近民生,围绕经济发展作好服务工作;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畅通申诉渠道,拓展抗诉案源;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提高抗诉质量,增强抗诉效果。再审检察建议是抗诉方式的补充,因其具有协商一致的特点,更易于被法院接受,对于强化同级监督、节约诉讼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是:原审生效裁判符合抗诉条件,经与法院协商一致,法院同意再审的;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但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或处理结果明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原审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通过抗诉监督等情形。而违法行为调查是对法官及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开展的调查核实活动,这对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违法行为调查主要针对以下情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损害司法公正的;在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失职、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当事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mtbb/201012/t20101207_4756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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