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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两“无名氏”死者获“就高不就低”赔偿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交通事故中,时常有受害人死亡但无人认领,谁来为“无名氏”主张权利?

“无名氏被撞了白撞”?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曾引发争议。

近日,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和娄烦县人民检察院相继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为死于交通事故的两名“无名氏”成功维权。

据了解,此举在山西省尚属首次,在全国也属罕见。

受害者为“无名氏”

2009年6月30日21时,庞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沿108国道侯马段行驶,由于严重超载致左后轮爆胎。在未开启双闪警示灯和未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情况下,庞某将车停放在右侧机动车道快车道内。次日2时20分左右,一名无名氏男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此与该农用三轮车尾部相撞,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庞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就在3个月后,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009年9月3日凌晨4时30分许,辛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过程中将坐在路中间的老年女性撞伤致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但是,交警部门多方调查走访后,却发现无法查清受害人身份。那么,谁最适合替无名氏死者提起民事诉讼呢?

在这种情况下,侯马、娄烦两地检察机关不约而同地想到当地民政局,但是民政局以“存在诸多困难,不便提起诉讼”为由,拒绝采纳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代”维权

“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不能因为死者近亲属没有找到、主张权利人缺失、法律上有空白就不保护‘无名氏’的合法权益。”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侯新军告诉记者,面对“无人”起诉的尴尬局面,检察机关开始思考能否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庭进行诉讼。

经过反复商议,检察机关决定坐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席。曾经参与论证的有关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法律,检察机关被法律授权为维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不受侵害而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是一个框架性法律术语,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概念,‘无名氏’因交通事故致死后,在主张权利主体缺失的情况下,从维护‘无名氏’这样的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利出发,其实也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在‘无名氏’权利无人主张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符合立法精神,也符合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精神和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

由此,今年3月间,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和娄烦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告身份分别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肇事者赔偿死者“无名氏”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款项。

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

但是,在不能明确“无名氏”是农村身份还是城镇居民的情况下,要根据哪个标准进行赔偿呢?

国家的相关法律以及山西省的法规中均没有明确规定。

“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关怀精神成为判定‘无名氏’死亡赔偿标准的重要依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宁建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主张‘无名氏’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两项费用时,我们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

最终,两起案件分别以检察机关胜诉落槌,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赔偿10余万元赔偿金。

问题又接踵而来:“无名氏”的赔偿款该如何保管和处理呢?

记者了解到,目前,侯马的赔偿款项已交市财政账户妥善保管,一旦“无名氏”死者家属出现且身份确认后,即行支付;娄烦的做法则是,由县检察院与法院成立联名户头,共同保管5年;如果5年内仍没有找到“无名氏”死者的亲属,该赔偿金不能挪为他用,而要将这无主财产归属于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者民政部门,用于社会救助事业。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mtbb/201011/t20101118_4681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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