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涉案活体野生动物如何移交救护?最高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纪要》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司法涉案活体野生动物如何移交救护 最高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纪要》达成共识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加强保护涉案活体野生动物,就建立健全移交救护协作机制、合力做好涉案活体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达成共识,并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司法涉案活体野生动物移交救护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下称《纪要》)。
该《纪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原则,就信息共享及案件移送、证据收集固定协作、活体野生动物移交救护、日常联络、跨区域协作、实践探索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
《纪要》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活动中,发现案件涉及活体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报同级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应当移送检察机关。
《纪要》就建立刑事诉讼证据收集固定协作机制和涉案活体野生动物移送机制提出意见,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尽快完成涉案活体野生动物的证据保全工作,并及时将涉案活体野生动物依法依规移交同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处置。各部门应加强协作,根据查清的案件事实,在案件办理的相应阶段,根据各自职权依法出具涉案活体野生动物的查封、扣押、没收手续,为涉案活体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合法依据。
《纪要》明确建立各部门日常联络机制和跨区域协作机制。对于跨区域案件中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机构应根据野生动物习性,及时、科学、就地、就近开展救护工作,符合放归野外条件的,优先考虑放归野外。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暴露出涉案活体野生动物移交救护中的问题,如证据标准和形式不明确、移交衔接机制不健全、动物易应激死亡等,亟须各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对有关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2023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司法办案中发现活体野生动物的处置程序和要求。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已开展了诸多实践。2023年12月,农业农村部、最高检、公安部、辽宁省政府曾共同开展斑海豹放归活动,23头被非法盗猎并销售到全国各地的斑海豹历经多部门“诉救协同”及时救护、专业机构康复和野化训练后,回到了出生地辽东湾海域。
《纪要》就是在全社会呼吁保护涉案野生动物的背景下,在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达成一致共识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将各地的经验做法细化和固定下来,本次《纪要》的发布,对于各地在参照执行过程中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形成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合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最高检等六部委也将及时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更新细化《纪要》相关内容。
原文链接:https://www.hi.jcy.gov.cn/M101/view/865587/00500012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上一篇: 最高检启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
- >>下一篇: 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助力根治欠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