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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案显公正 锦旗传情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一个案件,代表着一份责任与公正,一面锦旗,体现着一份认可与信赖。

  2024年3月11日上午,在省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大厅,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马玉兰、牟建兵收到案件当事人吴某某家属送来的一面写着“清正热情待群众,执法如山为人民”的锦旗。这十四个字传递的不仅是案件当事人及家属的感激之情,更是对省检察院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认可。

  

  

  原审被告人吴某某被西宁市某基层法院一审判决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西宁市检察院认为吴某某仅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罪,两罪判决属于法律认定错误建议发回重审,但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西宁市检察院认为符合抗诉条件,提请省检察院以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并补充了吴某某主动到案的证据,认定吴某某构成自首,原审判决导致一罪判两罪,属于量刑畸重。案件经省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同意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分析意见,指令由西宁市检察院向西宁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西宁市中级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改判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罪,认定自首情节,使吴某某的罪名由原判两罪改为一罪,刑期由“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一面锦旗是对检察官的认可,是对省检察院的信任,也是对检察人员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的激励。我们将继续按照省委和最高检部署和“深化检察为民的宗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温暖、法治温度”要求,把“检护民生”的任务落到实处,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案件,以案件办理体现公平正义,以检察履职温暖民心。

  


原文链接:http://www.qh.jcy.gov.cn/c/www/syjcywdsijcb/5767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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