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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联合省司法厅出台《青海省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请销假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近日,由省检察院牵头,联合省司法厅制定了《青海省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请销假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二条,着力解决涉企社区矫正对象“急难愁盼”问题,助力平安青海建设。

  《办法》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适用范围。从企业法定代表人扩大至从事个体经营的社区矫正对象,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走深走实,确保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

  《办法》规范了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请销假事由及程序。统一省内市县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审批标准,明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通过完善涉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建立信息库,实现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证明材料统一归档管理,并优化请销假审批流程,彰显“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执法理念。

  《办法》细化了涉企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事项。从保障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出发,加强社区矫正日常检察监督,以更优的检察履职和更实的监督举措,抓实、抓细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市级人民检察院将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请销假情况列为巡回检察的重要内容,为平安青海建设贡献检察力量和智慧。

  《办法》建立完善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管理情况进行会商、通报,并就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困难,进行分析研判,为企业发展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原文链接:http://www.qh.jcy.gov.cn/c/www/syjcywdwjcb/5274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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