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日报:综合履职守护企业品牌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8月20日《内蒙古日报》第5版
“检察机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既维护了我们的品牌形象,又帮我们挽回了经济损失。你们对企业合法权益做到了全面保护。”近日,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蒙牛集团)一位负责人对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检察官感激道。
作为知名乳企,蒙牛集团旗下的某高端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然而该产品包装上的“草原和牛”图片商标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对企业形象和信誉造成了影响。
2020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间,H省B市某乳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路某,以下简称路某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将冒用蒙牛集团“草原和牛”图片商标的牛奶产品销往河北、山西等多地,非法经营数额达84万余元。而丁某作为H省Z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是蒙牛集团旗下某有机牛奶产品的代理商,后又代理了路某公司生产的假冒蒙牛集团“草原和牛”图片商标的牛奶产品。丁某在假冒蒙牛集团“草原和牛”图片商标的牛奶产品外包装上,贴上了其代理的蒙牛集团旗下某有机牛奶产品的条形码,将该产品销往Z市的大小超市,销售金额达54万余元。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在丁某公司查获未销售的假冒牛奶330提,货值金额约9900元。2022年12月,路某、丁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移送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查清案件事实后,向蒙牛集团送达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充分听取其意见。今年3月12日,该案一审宣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检察人员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既让侵权人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也让被侵权企业得到54万元的经济赔偿。
案件虽已办结,但检察履职却未止步。考虑到该案不仅侵害了企业品牌形象,还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检察人员继续展开调研走访,发现市场监管存在薄弱环节,遂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对执法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予以整改。
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从案件办理、服务保障和社会治理三方面打好“知产护企”组合拳,以有力举措护航乳企高质量发展。该院将继续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履职,切实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实效,为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tbd2/202408/t20240823_66209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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