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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破解改革难题推动改革纵深发展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曹建明在上海检察机关调研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情况时强调

  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突破推动作用破解改革难题推动改革纵深发展

  

  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在上海市检察机关调研,了解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和检察改革进展情况,听取上海市三级院检察人员的意见建议。他强调,上海市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要牢记试点职责使命,准确把握方向,狠抓制度创新,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突破和推动作用,破解改革深层次难题,推动改革纵深发展。

  上海是全国第一个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司法改革工作方案的试点省份,是第一批开展试点的单位,也是在全市各级院全面推开试点的省份之一。上海的改革试点工作,曹建明一直给予积极的关注和指导。2014年以来,他已先后四次来沪专题调研。在上海市检察院召开的座谈会上,曹建明听取了先行试点单位闵行区检察院检察长潘祖全改革情况报告。当了解到一年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各项改革稳步推进,又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时,曹建明充分肯定。他勉励上海市检察机关要始终牢记先行先试的职责使命,继续深入扎实推进各项试点工作,更加注重破解难题,更加注重提炼总结,为全国检察机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更多的制度借鉴。

  2014年12月28日,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正式成立,曹建明亲自揭牌并提出殷切希望。一年多来,上海市检三分院在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中迈出了哪些探索的步伐、取得了怎样的改革成效?最高检十分关心。“我们按照中央试点方案的原则要求,积极探索,明确了案件管辖范围,理顺了诉讼关系,建立了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加大办案力度,办理了一批社会有影响的案件,中央确定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特殊案件管辖已全部涉及。”上海市检察院党组成员、三分院检察长陆建强的情况汇报,让曹建明非常欣慰。他勉励上海市检三分院要准确把握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功能定位,进一步探索完善案件管辖范围和诉讼层级设置,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继续深入推进试点工作。

  人员分类管理是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关乎广大检察人员的利益和发展,也关乎改革的最终效果。上海检察机关作为试点单位,已实现了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大家的思想动态如何,工作开展如何?在座谈会上,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柳燕、长宁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欧阳昊和上海市检察院办公室干部石慧东,结合自身实际讲述了思想变化,介绍了下一步的工作规划,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建议。他们表示,无论是入额还是未入额,都要始终理解改革、支持改革,立足岗位,保持定力,科学规划,把自身的发展更好融入到检察工作的整体发展之中,真正实现检察人员各归其类、各安其位、各尽其责、各展所长的生动画面。曹建明对上海检察干警对待改革的积极态度表示肯定,他希望大家能够坚定改革的信心,勇于直面改革的挑战,顺势而为有所作为,在不同的岗位上都能实现人生的价值,为公正司法作出积极的贡献。他要求检察机关有关部门,在研究推进分类改革时,要同步考虑入额和未入额人员的政策问题,让各类检察人员都有相对明确稳定的发展预期和职业阶梯。

  在认真听取大家的发言后,曹建明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今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随着改革试点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逐渐显现,对我们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改革关头勇者胜”,改革越是处于攻坚阶段,各级检察机关越要强化和落实改革的主体责任,把抓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坚定改革的信心和决心,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好改革任务的落实。

  曹建明强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是核心,公平正义是目标。制度创新不仅仅是出台几个改革文件,关键是要真正落地、落实、开花、结果,关键是要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提高司法办案质量效率上见成效,关键是要让人民群众和广大检察人员都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深化改革的成绩、经验和特色,及时跟踪和客观评价已经出台的改革举措的实施效果,认真梳理总结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下一步深化改革的思路、举措和要求,打通改革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上海市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更要始终牢记试点职责使命,在改革推进中发挥好示范、突破和推动作用,在破解改革难题、推动政策落地上创造出更多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成果。

  曹建明强调,员额制改革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基础。实行检察官员额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检察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保证司法办案质效。前一阶段,上海在员额的配置、入额的条件、标准和程序上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下一步,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加强对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完善入额检察官的动态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外部评估机制,健全导向明晰、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推动员额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建设。要同步考虑入额和未入额人员的政策问题,按照中央关于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岗位特点和个人实际,建立科学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完善的管理体系,让各类人员都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和价值,都有相对明确稳定的发展空间和职业预期。

  曹建明强调,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基础。权力清单的制定既要遵循司法规律,又要充分考虑检察机关权力属性的复杂化、业务类型的多样化,体现检察职能特点。既要考虑如何放权,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做实检察官的权力,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又要考虑如何监督,如何细化权力行使的标准和要求,处理好依法授权和加强监督制约的关系,保证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在上海调研期间,曹建明还与在沪全国人大代表马须伦、王战、朱雪芹、花蓓、严诚忠、邵志清、奚美娟、黄迪南,全国政协委员胡卫、屠杰座谈,听取他们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意见建议。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gcdt/201606/t20160606_18048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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