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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开展交付执行专项监督解决执行难题

发布时间:2024-09-04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5月6日,吴忠市检察院通过对全市2014年以来受理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与吴忠市看守所入所人员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碰撞比对,筛查出未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信息。

  为维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保障刑罚交付执行工作顺利进行,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检察院积极应用自治区检察院推广的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交付执行法律监督模型,依法能动履职,通过该法律监督模型已监督16名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罪犯收监执行,清理纠正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为全面掌握辖区内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罪犯底数和未交付执行具体原因,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对生效判决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并获取看守所收押数据信息,形成全市2014年以来受理的刑事案件和吴忠市看守所入所人员的数据库。对数据库信息进行碰撞,筛查出未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名单,分别推送给各县(市、区)检察院,由各县(市、区)检察院与对应的法院、公安机关对接排查交换数据、共享信息,确保数据准确。通过本次专项活动共摸排出全市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案件47件47人。

  跟踪监督,体现“全流程”“各环节”。对摸排出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的罪犯逐案分析研判,紧盯刑罚交付执行重点、关键环节,制定科学有效的监督纠正措施。注重梳理问题症结,对未交付执行的罪犯针对不同情况进行监督。针对法院未交付执行的罪犯与法院沟通未交付执行原因,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对于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督促法院尽快组织诊断评估,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依法进行收押;针对法院交付执行,公安机关未依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向公安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收监执行。

  协作配合,实现“减存量”“控增量”。积极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及看守所的衔接与配合,协调解决收押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形成工作合力。针对因患有艾滋病未及时交付执行罪犯杨某,第一时间向法院了解情况,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多次组织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共商解决办法,监督公安机关带领杨某进行病情诊断,督促看守所与宁夏入监教育中心主动对接,采取积极、稳妥的解决办法,将罪犯杨某顺利收押。二是严格落实派驻检察制度,坚持检察官列席看守所所情分析会,及时有效监督未交付执行罪犯尽快交付执行,同时督促看守所对已决犯及时投监,减轻关押压力,防止出现边清理边反弹的情况。三是提请自治区检察院协调解决执行难题。吴忠市两级检察机关借助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交付执行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罪犯苏某已终止社区矫正应收押而未收押案件线索。2019年,罪犯苏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21年,法院以患有四肢瘫(肌力0-1级)决定对苏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实行社区矫正。2023年3月,法院以苏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对其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社区矫正机构终止社区矫正,但看守所以苏某四肢活动受限且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医学评估意见为由,未予收押。吴忠市检察院多次监督协调未果,遂向自治区检察院报告,请求协调推动解决。2月27日,由自治区检察院牵头,召集自治区公安厅、高级法院、监狱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等机关和相关单位共同在银川监狱入监教育中心现场办公,共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按照就近、便利、安全原则,尽快送交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所属的看守所,后依法交付监狱入监教育中心执行。同时,现场办公明确了终止社区矫正收监执行的程序及相关机关的权属和责任,形成自治区“五机关”相关部门工作纪要,为今后相关问题的执行提供参照。2月28日,罪犯已被送交看守所收押。经过两个月的努力,将一名连续11个月既未收监也未在矫的罪犯收监执行,减少了罪犯再犯罪风险,有效解决了基层监督刑罚执行难点堵点等突出问题,特别是法律规定并不很明确的情形,规范了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协同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秩序稳定。

  下一步,吴忠市检察院将坚持高质效履行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运用数字检察监督模型,常态化推进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罪犯清理纠正工作,以“减存防增”为目标,主动加强与政法各单位沟通协调,合力解决刑罚交付执行中的难点问题,守好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公里”。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9/t20240903_6649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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