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检察机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04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典型案例一
马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马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小明(男,现年8岁),后马某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小明由马某某抚养。2024年4月18日,马某某以小明不听话为由,将小明脱光衣服、捆住手脚殴打,后让小明站在凳子上扎马步,导致小明双手严重肿胀、双下肢淤青肿胀。经法医鉴定,小明伤情为轻伤二级。
【履职情况】
(一)主动履职,强化线索处置。2024年4月,小明在幼儿园上学期间,老师发现其身上有被殴打的痕迹,后其母马某某在朋友圈发送要管教儿子的信息,幼儿园老师通过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强制报告小程序向区检察院和区妇联进行报告。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收到线索后,第一时间联系区妇联工作人员和辖区派出所民警前往小明家了解情况,发现马某某正在殴打小明,小明身上存在多处伤情,遂对小明进行救助并开展临时监护。
(二)督促立案,引导侦查取证。案件发生后,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经研判,认为根据现有证据,马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虐待罪,遂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包括微信朋友圈记录、幼儿园老师证言及提交的小明上学期间伤情照片等证据,并对小明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确保案件质量。
(三)部门联动,维护合法权益。因被害人无其他监护人可以进行有效监护,城中区人民检察依托与区妇联共同搭建的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协同区妇联对未成年被害人小明开展临时监护、心理疏导等多元化帮扶救助。省检察院协调省妇联,将小明送往西宁市救助服务站临时安置,同时,依托西宁市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由司法社工协同妇联、网格员多次对马某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对小明进行心理疏导。
(四)支持起诉,保护人身安全。本案系监护侵害,且存在继续侵害的风险和可能,因小明年仅8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制止不法侵害持续发生,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经与城中区妇联沟通,由城中区妇联向城中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由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五)督促履职,实现诉源治理。案件办理过程中,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发现幼儿园在案件发生前就发现被害人小明身上常有伤痕,也知道系其母所为,但认为是家庭纠纷,未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小明再次受到更为严重的伤害。检察机关结合所办理的其他案件,调查发现辖区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仍然存在强制报告落实不到位情况,故向城中区教育局制发《磋商函》,督促教育部门依法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责任单位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典型意义】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立足个案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促推多部门联动协作,通过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积极开展综合履职,全力维护被家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心、用情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更加精细、优质的检察服务,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保护一批孩子”的目标。
典型案例二
徐某某拐卖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徐某某分娩一名男婴,因与丈夫感情不合分居,且无经济收入无法养育,遂在快手APP上发布收养婴儿的消息。欲收养婴儿的马某某见消息后与徐某某联系,经讨价还价最终商定由马某某支付5.5万元“营养费”。马某某与徐某某签订了领养协议并支付5.5万元和0.27万元交通费后,将孩子抱走抚养。
【履职情况】
(一)发现线索。乐都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办理马某某拐卖儿童案过程中,通过仔细阅卷,发现微信记录显示,徐某某收养孩子的最初定价为10万元,且未对收养人马某某及其家庭情况做任何考察,在收到商议好的价款后即让马某某将孩子抱走,并非“民间送养”行为,其行为涉嫌拐卖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仅对马某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二)立案监督。根据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对徐某某进行进一步询问、对马某某进行讯问固定证据后,向公安机关通报线索情况并移送证据材料,制发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并跟踪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对徐某某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多元救助。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对被拐卖儿童进行生物学父母鉴定,确定了其生父即徐某某丈夫李某,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将被拐卖儿童解救回送至其父李某处抚养,并告知李某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徐某某的监护资格。同时,联合妇联对李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好好抚养被拐卖儿童。
【典型意义】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应当始终依法严厉打击,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于非法送养、出卖子女等新问题,仍应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检察机关发现确有犯罪嫌疑的监督线索,可以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查明犯罪事实后,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维护好被拐卖儿童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为了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与妇联等部门联动履职,联合对新指定的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好抚养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典型案例三
尕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犯罪嫌疑人尕某驾车在某商贸城附近,见被害人小花(12岁)独自一人,遂将其叫入车内副驾驶位置,对被害人小花实施了猥亵行为。被害人小花离开后即在家长陪同下报警。
【履职情况】
(一)发现线索。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按照省检察院部署开展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立案监督专项行动要求,前往公安机关复核治案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对小花被猥亵立为行政案件可能不当,遂根据侦协办的规定,调阅该案电子卷宗,查阅被害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认为该案可能涉嫌犯罪。检察机关通过了解案件侦查情况、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案发地附近监控视频、犯罪嫌疑人行车记录仪记录等方式督促公安机关收集固定案件证据。
(二)监督立案。2024年6月18日,玉树市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回复称未给犯罪嫌疑人做笔录及案发当日已采集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生物检材,但鉴定意见尚未做出,因此尚未立案。但检察机关认为案件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有犯罪行为发生,应当立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遂向公安机关制发《通知立案书》,2024年7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尕某以涉嫌猥亵儿童罪立案侦查。
(三)监督结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玉树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建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对关键信息进行实时共享、对重要证据进行实时对接、在重要节点实时会商,跟踪督促案件办理情况,同步提出侦查取证的意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取了相关证据,鉴定意见也证实小花身上有尕某DNA,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2024年7月22日,玉树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尕某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请批准逮捕,7月29日,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24年8月7日,玉树市公安局移送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中。
【典型意义】
犯罪嫌疑人明目张胆在公共场所诱骗幼女并在车内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法应当严惩。检察机关在排查治安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立案行政案件不当的问题,依法监督立案,并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提前介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引导侦查取证,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四
杨某某强制侮辱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杨某某(女,19岁)因琐事伙同小丽等8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一同将被害人大丽(女,18岁)带至某宾馆房间,强迫其脱去衣物,使用皮带抽打、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其进行殴打和言语侮辱,并使用手机拍摄。
【履职情况】
(一)发现线索,监督立案。2024年1月23日,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在进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立案监督专项行动治安案件排查过程中发现,杨某某等人行为已涉嫌犯罪但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侦查,即于当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应邀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调取固定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手机视频等证据,进一步夯实证据链。同时为避免殴打视频网络传播的风险,建议公安机关做好被害人权益保护工作,避免因视频传播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二)夯实证据,依法逮捕。2024年2月22日,公安机关以杨某某涉嫌强制侮辱罪向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受理案件后,城西区人民检察院考虑到被害人在受侵害后未主动报案的恐惧心理,指派女检察官办理案件,同时借助未检社会支持体系,指派心理咨询师耐心疏导被害人大丽,帮其走出遭受犯罪侵害的心理阴影。2月29日,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强制侮辱罪对其批准逮捕。
(三)准确适用法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审查起诉期间,针对被殴打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检察机关及时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建议被害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对杨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杨某某表示真诚悔罪,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24年5月28日,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强制侮辱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强制侮辱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杨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四)综合履职,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宾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如实记录并询问的履职线索,与公安机关进行磋商,督促其依法监管。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8名涉案未成年人,依托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晨曦未检”家庭教育指导课堂》共建协议,对他们及父母进行训诫并开展一对一的家庭教育指导,制发《督促监护令》,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同时,针对涉案未成年人均系在校学生的情况,将相关线索移交学校所在地检察机关,联合教育部门共同开展针对性法治教育和行为矫治,做好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教,预防未成年人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中,通过对治安案件排查,从中发现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案监督线索,依法监督立案,及时提前介入,持续跟踪督促,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等提出意见建议,同时,注意发现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案件背后暴露出的社会治理问题,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积极促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制度机制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全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qh.jcy.gov.cn/c/www/syjcywdbjcb/60495.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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