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社工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
发布时间:2024-09-1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依法实施差异化干预的前提是,准确把握罪错行为产生的社会背景、心理动因、形成过程与社会后果,而这都离不开专业化社会工作组织的介入。在我国,引入专业化社工组织介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作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深化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如何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要建立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这表明,充分吸纳社会组织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不仅是深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需要,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现。
从社会学角度看,犯罪是一种越轨行为。与成年犯罪人不一样,未成年犯罪人往往心智不成熟。因此,心智层面的犯罪预防显得格外重要。事实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惩治,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提出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其实质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实施差异化干预。这种差异化干预本质上是让法律实施更加具有精准性,更加具有力度和温度。
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依法实施差异化干预的前提是,准确把握罪错行为产生的社会背景、心理动因、形成过程与社会后果,而这都离不开专业化社会工作组织的介入。专业化社工组织在世界某些国家中已成为连接司法机关与个人的重要桥梁。在我国,引入专业化社工组织介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作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深化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
一是专业化社工组织可以在源头上介入预防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以往强调专业化社工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环节,往往侧重于对服刑后的再犯或者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社会矫治教育,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干预、行为矫正方面重视不够。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不仅要关注涉罪未成年人将来的社会融入问题,也要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思考如何调动社工组织的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从现实来看,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很复杂,但大多数源于原生家庭环境出现了问题。因此,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重点关注这些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问题。专业化社工组织在对“问题少年”的心理关爱、危机干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通过借助专业化社工组织的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生活环境建设、实施心理干预,有利于他们的心理健康,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是专业化社工组织能够提出专业的社会调查报告,有利于辅助办案人员作出决策。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但是,实践中如何考察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以及如何从心理层面认定未成年人确实有“悔罪表现”,不仅需要依靠办案人员的自由心证,更需要借助专业化社工组织的力量。一方面,通过吸纳专业化社工组织的参与,有助于避免办案人员社会经验知识的盲区,补强自身办案的综合性社会知识;另一方面,通过吸纳专业化社工组织力量,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开展社会调查、心理干预与危机处理,从而为办案人员准确判断未成年人的罪错形态提供参考。因此,在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中,应积极吸纳专业化社工组织参与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辅助办案人员作出科学决策、精准适用法律。
三是专业化社工组织可有效服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当前,预防未成年人服刑后再犯,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的重要内容。服刑后的未成年人,往往需要再社会化,否则,其社会融入度较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大。为了预防未成年人服刑后再犯罪,应站在重塑未成年人可持续生活的角度,建立未成年人服刑后的社会支持服务体系。其中,引入专业化社工组织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进行矫治,同时,对其生活或者就业进行帮扶,有助于增强服刑后未成年人的社会融入感,促使其回归社会正常轨道。
为进一步强化专业化社工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要健全相关制度与保障机制。一是要结合我国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明确社工组织参与检察机关办案的具体情形和案件分类处理标准,并通过建立专业化社工组织参与司法机关办案的信息交流平台,不断畅通和优化双向交流机制。二是合理借鉴域外专业化社工组织的制度经验,在制度层面明晰社工组织提供专业性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及其法律定位,并将社工组织参与司法机关办案的具体流程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有效衔接。三是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帮助解决专业化社工组织在办公场所、队伍建设以及专业能力建设等方面必要的经费支出,进一步激发专业化社工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的积极性。
要适应网络社会变化提升自身专业服务能力。在数字社会背景下,如何帮助“网瘾”青少年正确地看待与使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避免产生形态各异的网络犯罪行为,是新时代专业化社工组织介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的重点工作。对此,一是社工组织要持续强化自身的学习能力,主动适应数字技术和网络社会的发展,学习网络虚拟技术和环境构造的社会原理,不断深化认识网络社会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动机与成因;二是社工组织要善于在现实物理空间中构筑适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矫治场域,让涉罪未成年人尽快走出网络虚拟世界,重拾未来生活信心,尽可能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作者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9/t20240910_6657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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