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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不是不“刑”吗,咋又“行”了?

发布时间:2024-09-11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凤庆县检察院以“公开听证+检察意见”的方式办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过公开听证对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行刑反向衔接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鲁某某、罗某某、吴某乙、李某、李某乙受吴某甲(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的邀约,为牟取非法利益,为吴某甲团伙提供银行卡,在明知卡内转入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帮助吴某甲团伙以接收款项、中转取钱、回款等方式转移诈骗资金,个人分别从中非法获利200元至1800元不等。

  

  凤庆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定,鲁某某等5人在明知其帮助中转接收、支取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诈骗团伙转移资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该5人经民警电话规劝,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凤庆县检察院拟对鲁某某等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广泛听取意见,增强刑事案件办理的透明度,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凤庆县检察院决定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参加。经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并对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做到情、理、法相融合表示高度认可。

  

  为做实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让被不起诉人不诉有罚、罚当其错,凤庆县检察院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工作机制,将该案情况线索移送了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全面审查后,依法向凤庆县公安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5名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凤庆县公安局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分别对鲁某某等5人分别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元,并处9至10日拘留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lc/202409/t20240905_66395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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