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这罪判的轻,就选它吧!?
发布时间:2024-11-05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诈骗罪判的重还是盗窃罪判的重?
要看涉案金额吧,到3000元了吗?
不到,差一点点。
那应该是盗窃罪判的重。
那我调包香烟这事就算是诈骗吧。
想什么呢
犯的什么罪还能自己说了算吗
让师宗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你
调包香烟是盗窃还是诈骗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申某某、陆某某事先准备好假烟,到农村一小卖部以购买香烟为由,趁被害人不注意用事先准备好的12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软云香烟将被害人小卖部内的香烟进行调包,后申某某、陆某某找借口离开小卖部未购买香烟。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2760元。
师宗县检察院于2023年11月23日将申某某批准逮捕,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继续对在逃人员陆某某进行追捕,于2024年5月9日将陆某某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分别于2024年1月9日、7月5日向师宗县法院提起公诉,因申某某、陆某某系累犯,建议法院从重处罚;申某某、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申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申某某、陆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被告人申某某、陆某某一开始辩解自己的行为系诈骗而非盗窃,不构成盗窃罪。经审查,本案中,被告人申某某、陆某某相互配合趁被害人不注意调包香烟,在调包香烟后并没有付款,找借口离开现场,被调包的香烟尚未进行交易,被害人没有对财物进行处分,并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申某某、陆某某的作案手段系乘被害人不注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通过检察官释法说理,申某某、陆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伏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qj/202410/t20241030_67047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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