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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24-11-1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完善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2024年度研讨会综述

  近日,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办的2024年度研讨会在上海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高校、科研机构、司法实务部门代表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为主题,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未成年人司法完善的基本问题”“刑事诉讼涉未成年人具体制度与程序的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其他涉未成年人法律规范的衔接”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未成年人司法完善的基本问题

  一是未成年人司法处遇理念的完善。第一,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适用的基础性原则。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中国式表达,“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普适性要求,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专章以及配套程序中予以确立,确保未成年人权利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得到优先、特殊保护。第二,关注未成年人主体地位。可以考虑构建儿童优先原则,并设立以儿童为中心的积极发展目标,关注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参与权。第三,强化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完善需要建立多方联动的综合保护机制,包括司法机关、家庭、学校和社会机构等多主体共同参与。检察院持续完善“综合履职、全面保护”工作模式,协调家庭、学校以及有关部门,促进“六大保护”相互融合、协同发力。法院通过开展社会调查、注重法庭教育、实施社会观护、保障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引入心理疏导和测评、加强对涉诉未成年人的救助等,强化“六大保护”内在联系和衔接。第四,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理念。在保护主义立场上强化预防与矫治,通过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积极促推专门学校建设和开展专门教育,实现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预防与再犯预防。

  二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体系化完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未成年人司法的完善需要关注体系化诉讼程序的构建。第一,优化调整刑事诉讼法与未成年人司法的互动关系。通过有效对接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涉未成年人法律规范,考虑整体增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相关规定,体系化完善罪错未成年人转处制度,优化升级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增设低龄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程序等。第二,探索创新综合办案机制。司法机关通过健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联动机制、犯罪溯源工作机制、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网络保护专项报告机制、民事行政案件预防犯罪机制、“三审合一”工作机制等,及时回应和解决未成年人司法实践需求。第三,强化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应当通过社会工作者主导、给社会福利体系留有空间、在相应配套的社会制度上予以推进和延伸等方式,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二、刑事诉讼涉未成年人具体制度与程序的修改完善

  一是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程序的规范化与体系化。第一,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核准追诉的基本规定,如明确核准追诉之前可以对未成年人适用的侦查措施范围、专门适用于罪错未成年人的特殊强制措施、核准期间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核准追诉的报请程序、不予核准追诉的衔接程序等内容。第二,核准追诉程序应明确体系定位,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侦查程序的一部分,帮助司法机关更加全面、准确地收集案件材料。第三,核准追诉程序还需关注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包括与立案程序的协调、核准后检察院是否必须提起公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未成年人的认罪能力、对法院审判权的影响等。第四,核准追诉程序需要关注核准追诉的证据标准与定罪证据标准是否一致等问题。

  二是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标准化。调查评估报告在实际应用中面临证据属性不明、调查主体科学性不足、报告内容简单等问题。未来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形成从前端到后端的系统评估机制。前端以未成年犯罪人为核心,建立调查机制;中端应制定动态考察标准,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后端搭建未成年人犯罪综合防治的数字平台,提升报告运用的效率与质量,确保预防效果的实现。

  三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第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适用范围受限、干预措施分散等问题。应当通过扩大适用对象和强化制度功能,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该制度得到教育和矫治。第二,制度的扩展也面临惩罚前置、过度调查等潜在风险,加之附条件不起诉中的一些措施在客观上具有惩罚功能,因此需要引入更为严格的同意机制,并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承担责任、复归社会”是附条件不起诉的主要目标,修复赔偿是次要目标,应当解决“未成年人未能实质性参与和解过程,仅由家长作出经济赔偿”的实践问题。第四,附条件不起诉应当与专门教育制度、社会调查制度衔接与配合,以更好实现制度目的。

  四是增补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程序。目前刑事诉讼法专章中与未成年被害人相关的规定只有第281条第5款,即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法定代理人、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规定。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补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程序和要求,增补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知情权、参与权、隐私权相关规定,增补未成年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保护救助和出庭作证义务豁免及出庭保护措施等规定,增补办案机关对接民政等部门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综合保护的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程序方面,应当在伤害最小化与证据价值最大化的价值导向下,通过建立快速办案通道、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询问全程录音录像等方式优化办案质量。

  三、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其他涉未成年人法律规范的衔接

  一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衔接。第一,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仍存在提升空间。法律援助法虽然拓宽了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但未能实现诉讼程序和案件范围的全覆盖。刑事诉讼法修改应予以进一步拓展;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方面,可以考虑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时的消极律师在场权。第二,现行法律在处理未成年被害人临时监护的衔接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方面,在处理家庭内监护侵害案件时,司法保护需关注生活救助、临时监护与最终安置的衔接。刑事诉讼法应加强与被害人临时监护制度的衔接,强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建设与临时监护措施的落实。同时,应当简化撤销监护人资格与追索抚养费的民事程序,实现刑事程序与其他程序的合一。另一方面,对于没有监护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救助帮扶是非罪化、非羁押措施等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刑事诉讼法应规定案件所在地和住所地的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综合考虑家庭情况和帮教条件,为没有固定住所或缺乏监护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帮扶。第三,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存在标准不统一、赔偿支持率低等问题,应当考虑确立明确的裁量标准,细化赔偿认定依据,区分精神损害补偿与赔偿,同时推动多部门协作,提升司法救济的有效性,确保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得到应有的赔偿和修复。

  二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罪错行为分级干预制度的衔接。分级干预模式需要从传统的“行为主义”转向“行为者主义”,关注罪错未成年人的个体需求和成长过程,并充分保障其参与权。与会专家提出,罪错行为分级处遇呈现行为导向、行为人导向、社会生态导向等不同面向,但均应以风险—需求—响应为核心。此外,面对现阶段的专门教育制度在供给和模式上存在供需失衡、界限模糊等问题,应当考虑进一步明确普通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对象及管理模式,同时优化分级标准,确保教育干预措施更具针对性。

  三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家庭教育制度的衔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家庭教育从私人事务上升为国家法律监管的重要领域,但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清、强制性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与会专家提出,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可以考虑加强衔接,并进一步强化父母责任,推动家庭教育从“促进型”向“强制型”转变,例如,对拒不履行刑事诉讼中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令的父母作出处罚等。

  四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强制报告制度的衔接。强制报告制度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现有制度在报告主体和报告范围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将如何衔接强制报告制度纳入其中并进一步扩大报告主体范围,包括娱乐服务行业、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工作人员以及与未成年人共同居住的近亲属等。此外,报告的适用情形也应进一步细化,涵盖网络侵害、校园安全等问题,确保强制报告制度的广泛适用。在执行方面,强制报告的受理标准需要更加明确和统一,结合线上强制报告平台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报告流程,确保报告信息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07_6713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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