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文化纵横谈|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新时代检察工作
发布时间:2024-11-12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更加注重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根据时代精神加以转化、传承运用。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新时代检察工作,要结合司法制度、时代特点和工作实际加以转化,实现创新性发展。
注重时代性,丰富传统法律文化新内涵。一是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实践,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传承“民本思想”,刑事检察工作中要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结合“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工作做在日常,解决企业所急、群众所盼。三是坚持阳光司法。检察听证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中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推进听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运行,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检察监督办案中。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强化系统性,发挥传统法律文化新优势。一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立足基本国情,遵循司法规律,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所蕴含的慎刑思想、和合文化、情理文化等与工作实际有机结合,通过道德伦理等约束检察人员,再通过受约束的检察人员正确实施法律,最终通过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良法治理。二是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凝聚共识,贯彻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信访法治化,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努力、推进落实。三是切实转变司法理念。要注重汲取传统文化营养,提升对是非、善恶、曲直的价值辨别能力,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在适用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方面要保持审慎,认识到“天之理至公而无私,断狱者体而用之,亦至公而无私”,司法办案才能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实现多赢。
突出创造性,引领传统法律文化新发展。一是充分运用传统和合文化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是“枫桥经验”社会治理方式的核心,应充分利用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利用乡土文化习俗、“围炉恳谈”等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二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依法办案,最能释放良法效能。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推广运用“检察建议+调研报告”机制,针对滋生犯罪的环境,提出治理建议,推进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三是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一些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等,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恢复性司法措施,如发挥交通协勤体验教育、社会公益劳动等机制作用,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也修复社会关系。
加强数字性,促进传统法律文化新飞跃。一是增强数据思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大数据是工业社会的‘自由’资源,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在履职过程中,要树立大数据思维,推进信息技术与优秀传统文化及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办案智能化。二是完善办案平台建设。数字技术创新发展和迭代提升、社会联结形式和方式的迅速变更,促使司法发生数字化转型。要围绕社保、医保、公积金等民生重点领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点领域等,加强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和应用,激发法律监督能力的跨越式提升。三是打破“数据孤岛”。建立执法司法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跨部门大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协同办案作用。推动执法司法大数据与城市数字化和城市大脑建设深度融合,对接网络舆情、市域治理等各类数据,推动司法个案走向类案监督、系统治理。
提升协同性,赋予传统法律文化新功效。一是强化检察权运行监督。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把有效管权作为科学放权的重要考量,把责任匹配作为权力行使的必备要素。发挥科学管理作用,注重压实检察官、业务部门自我管理责任,发挥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以及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责任。二是推进业务管理现代化。汲取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管理理念的精华,坚持案件管理与办理并重,正确处理好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关系,把检察业务管理贯穿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各环节。健全案件质量监管机制和反向审视机制,实现案件全生命周期闭环管控。三是提升新质法律监督能力。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要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力量,树牢“精品”意识,加强“创新”实践,汇集“质优”力量,着力提升数字赋能监督能力,涉及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领域案件办理能力等新质法律监督能力,高质效协同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体现开放性,实现传统法律文化新价值。一是秉持客观中立立场。履职办案中,做到既不“亏情”也不“屈法”,以情理来增加司法过程中法律适用的合理性,让法律的适用更容易为社会公众所接受,也让处理结果符合社会公众的伦理标准。二是充分释法说理。坚持“三个善于”,注意体察社会痛点,融入常识常理常情,做到于法有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统一。说理要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做到民之所呼,法之所应,民之所惑,理之所析,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三是加强法治引领。更加广泛深入开展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阐释、宣传,加大情理文化运用创新,发挥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让人民群众及时感悟其中蕴含的现代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历史发展长河,浩浩荡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久弥新。新时代新征程,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更好地融入各项检察工作,需要检察机关立足国情和司法实际,在理念碰撞与角色更新中找准定位,在古为今用和推陈出新中找准方法,在尊重规律与创新发展中找准路径,不断加强法律监督,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做实高质效履职办案,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作者分别为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11_6717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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