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三个善于” 探索轻罪办案机制
发布时间:2024-11-12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最终都要落实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轻微犯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探索建立轻罪案件办理机制,应该深入落实“三个善于”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轻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动繁简分流,准确把握主要矛盾。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要求办案人员在海量的证据中准确抓住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点,准确适用法律。与重罪案件相比,轻罪案件面临的刑罚较低,案发后对抗侦查行为往往较少,轻罪案件的侦查取证相对容易,一些案件相对简单。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探索轻罪案件办理机制,促进简案快办,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办案质效。一是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通过适时提前介入,实现繁简分流关口前移,从证据调取、事实认定、管辖等方面及时提出意见,避免案件因退回补充侦查、延期而增加诉讼时长。二是简化文书和程序。对自愿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采用“一单式”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表格式”讯问笔录、审查报告、起诉书等文书;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化公诉意见书等文书。
简案快办,是“简”程序不减权利,“提”速度不降质量。当前,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要求办案人员既要注重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证据审查,也不能放松对轻罪案件的证据把握。由于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判断是在案发之后的认识,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要善于区分主次矛盾,抓住统领法律事实的实质法律关系,才能更准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罪刑法定的框架下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避免机械司法,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实质上考验着检察人员的法律适用能力,关系到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对案件所作出的裁判,实质上就是基于法律条文的法律适用过程。
司法实践中,一是要深入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基本价值和理念,注重契合法治精神。法律条文是法治精神的外在表现形式,不仅要把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学懂弄通,更要深入领悟其内在的法治精神,做到形式与实质的有机统一。对一个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必须放在整部法律中进行。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要看分则,也要看总则。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些轻罪,如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的违反“两禁”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罪中的违反“两禁”狩猎等,从法律条文来看,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符合相应罪名的构成要件。但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能不加区分地将只要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行为一律以犯罪论处,因为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故须时刻谨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对案件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性要进行实质性把握、理解和适用,注意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统一。二是要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做好“后半篇文章”。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通过源头治理推进社会治理,通过司法办案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对因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要依法审查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同时,要善于发现案件背后存在的监管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完善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法治效果。
探索轻罪办案机制,检察机关可以充分运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与公安机关会商,根据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调取某类案件数据,统一案件定罪的标准。
发挥司法智慧,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要求每一个办案人员发挥司法智慧,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的基础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充分考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犯罪嫌疑人利益及被害人利益的均衡,力争在案结的同时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实践中,要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轻罪案件与重罪案件相比,轻罪案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较轻,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较小,面对数量占比不断上升的轻罪案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轻罪案件办理机制,有利于深入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机关在办理轻罪案件时针对案件行为人的不同情况区别处理,结合传承和发扬“使民无讼,以和为贵”等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髓,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主动作为,向矛盾化解和社会关系修复前端多用力,疏解怨气、增添和气。
检察机关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扶正祛邪,有助于在老百姓心目中弘扬法治风尚,增进和谐稳定,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实现轻罪案件的法律处理结果符合常情常理的价值目标,让人民群众在轻罪案件办理中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个善于”是检察机关一体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内涵和司法智慧。检察人员面对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的现实,只有将“三个善于”贯彻落实到轻罪案件办理中,才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更高要求,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作者单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11_6717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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